士林地檢署書記官林顥倫(已停職)3年偷拍21女82次,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判刑3年定讞。(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士林地檢署書記官林顥倫(已停職),長期在士檢偵查大樓洗手間等處裝設微型針孔攝影機,偷拍女同事更衣、洗澡等私密畫面,3年間偷拍21名女子、82次,高等法院今年3月依「無故以錄影攝錄性影像罪」等罪判林男3年徒刑,另有1年刑期得易科罰金36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士林地院判林顥倫4年,外加8月得易科罰金之刑;二審高院審酌林已和部份被害人和解,改判應執行3年刑期,部分改判得易科罰金而增加為1年。
林男已婚、育有2名小孩,原本在北檢任職,2013年轉到士檢,2017年2月接辦收發室發文業務,2021年再調到贓物庫負責調取與保管贓物。
判決指出,林顥倫經常參與士檢活動,每周都與同事打羽毛球,自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間,利用微型針孔攝影機偷拍女同事更衣、盥洗等私密畫面,被害人甚至擴及民眾、親友等人,地點包括士檢女廁、盥洗室、百貨公司、被害人住處等地。
林顥倫慣用手法是將針孔攝影機夾在腳指、拖鞋,或藏放在背包上,偷拍女性裙內大腿根部與臀部。
士檢婦幼保護專組檢察官2023年3月2度搜索林的住處、車輛,查扣到手機、小型攝影機、硬碟、隨身碟、記憶卡,還發現他彩色列印收藏199張紙本擷圖。
檢警清查發現他至少竊錄偷拍21人共82次,士檢分依「無故以錄影攝錄性影像罪」、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
林男於偵、審理時都皆坦承不諱,有2人在一審時和解撤告,合議庭將林判不得易科罰金刑4年;二審高院審酌又有部分和解,改判應執行3年徒刑;最高法院維持確定。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