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全院委员会今审查大法官被提名人陈慈阳的人事同意权案。(记者田裕华摄)
〔记者林欣汉/台北报导〕立法院全院委员会今审查司法院人事同意权案,民进党立委郭昱晴询问大法官被提名人陈慈阳,许多儿少被害人在内心长期恐惧,或权力不对等下,往往无法在时效内揭露真相或主张权利。法律对性侵被害人设时效,是否违反宪法第16条的诉讼权与人格尊严?对此,陈慈阳直言,刑法及民法对儿少性侵受害者的期限设定,「可能有违宪之虞」。
郭昱晴询问表示,若有被害人主张时效制度违宪,大法官是否可以透过释宪给予更弹性的法律解释?现行求偿期限是否忽略儿少被害者的特殊状况与求偿能力,进而造成实质侵害?
对此,陈慈阳表示,起诉期限问题是否国家要更进一步补救,这是立法院的权责,希望立法院能更积极补足。刑法及民法对儿少性侵受害者的期限设定,「可能有违宪之虞」。在立法者尚未填补立法漏洞前,大法官可以先行填补,但最后还是要尊重立法院的明确规定。陈慈阳也同意,求偿期限忽略了儿少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与被害人自主求偿能力的限制,对求偿权利造成侵害。
郭昱晴也以近期新北土城家暴命案为例,指出受害者明明已有保护令,却仍遇害,反映目前保护令实效与羁押裁定机制存在重大落差。现行羁押制度是否对宪法保障「人身安全」失灵?「比例原则」是否应让位于「被害人保护优先」?家暴案件中常涉及儿童,「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在宪法中是否具有实质拘束力?羁押制度对被害人保护不足构成违宪,大法官有介入空间吗?
对此,陈慈阳表示,宪法保障人权的过程制度与配套,国家该负起保护义务,会透过行政与立法协力制定法规执行。修法要透过配套针对漏洞加以填补,这并没有违反比例原则,「我赞成针对实务补充法律的漏洞。」陈慈阳接续表示,儿童利益是宪法保障的重要法益,儿童没有反抗能力,因此在保障上要更加强化,主管机关要有强化积极作为。大法官判决是补充立法的不足,但最后还是希望透过立法机关订定法律来补足漏洞。
此外,郭昱晴就校事会议询问,校事会议作为一种调查机制,运作上却涉入主观人事判断,可能逾越了公平界线,反而侵害了教师受宪法保障的工作权。她进一步询问:校事会议未具正式法律授权,是否可对教师工作权产生实质不利影响?国家是否应介入,并于宪法层级建立调查程序正义的明确规范?
陈慈阳表示,做出调查程序须符合正当法律程序、比例原则、公开透明,学校调查程序最好在法律授权办法去明定,若没有法律授权规定,就不能对教师工作权做出各方面限制。若现在规定没有符合法律保留、正当法律程序,而立法者没有做,且有到释宪程序,那大法官应该做补充性来填补保障老师的工作权。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