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3 8 月

兒少性侵追訴期設時限 陳慈陽:有違憲之虞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今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陳慈陽的人事同意權案。(記者田裕華攝)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今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陳慈陽的人事同意權案。(記者田裕華攝)

〔記者林欣漢/台北報導〕立法院全院委員會今審查司法院人事同意權案,民進黨立委郭昱晴詢問大法官被提名人陳慈陽,許多兒少被害人在內心長期恐懼,或權力不對等下,往往無法在時效內揭露真相或主張權利。法律對性侵被害人設時效,是否違反憲法第16條的訴訟權與人格尊嚴?對此,陳慈陽直言,刑法及民法對兒少性侵受害者的期限設定,「可能有違憲之虞」。

郭昱晴詢問表示,若有被害人主張時效制度違憲,大法官是否可以透過釋憲給予更彈性的法律解釋?現行求償期限是否忽略兒少被害者的特殊狀況與求償能力,進而造成實質侵害?

對此,陳慈陽表示,起訴期限問題是否國家要更進一步補救,這是立法院的權責,希望立法院能更積極補足。刑法及民法對兒少性侵受害者的期限設定,「可能有違憲之虞」。在立法者尚未填補立法漏洞前,大法官可以先行填補,但最後還是要尊重立法院的明確規定。陳慈陽也同意,求償期限忽略了兒少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與被害人自主求償能力的限制,對求償權利造成侵害。

郭昱晴也以近期新北土城家暴命案為例,指出受害者明明已有保護令,卻仍遇害,反映目前保護令實效與羈押裁定機制存在重大落差。現行羈押制度是否對憲法保障「人身安全」失靈?「比例原則」是否應讓位於「被害人保護優先」?家暴案件中常涉及兒童,「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在憲法中是否具有實質拘束力?羈押制度對被害人保護不足構成違憲,大法官有介入空間嗎?

對此,陳慈陽表示,憲法保障人權的過程制度與配套,國家該負起保護義務,會透過行政與立法協力制定法規執行。修法要透過配套針對漏洞加以填補,這並沒有違反比例原則,「我贊成針對實務補充法律的漏洞。」陳慈陽接續表示,兒童利益是憲法保障的重要法益,兒童沒有反抗能力,因此在保障上要更加強化,主管機關要有強化積極作為。大法官判決是補充立法的不足,但最後還是希望透過立法機關訂定法律來補足漏洞。

此外,郭昱晴就校事會議詢問,校事會議作為一種調查機制,運作上卻涉入主觀人事判斷,可能逾越了公平界線,反而侵害了教師受憲法保障的工作權。她進一步詢問:校事會議未具正式法律授權,是否可對教師工作權產生實質不利影響?國家是否應介入,並於憲法層級建立調查程序正義的明確規範?

陳慈陽表示,做出調查程序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公開透明,學校調查程序最好在法律授權辦法去明定,若沒有法律授權規定,就不能對教師工作權做出各方面限制。若現在規定沒有符合法律保留、正當法律程序,而立法者沒有做,且有到釋憲程序,那大法官應該做補充性來填補保障老師的工作權。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