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被審查期間,辦案人居然用槍把打人頭部.


長春市中級法院行政判決書([1999]長行終字第13號)對李繼權的遭遇是這樣記載的:
經審理查明:被上訴人李繼權系犯罪嫌疑人,於1995年12月24日中午經上訴人長春市公安局南關區分局民警抓獲。審查時,辦案人員用手槍把將被上訴人李繼權頭部致傷,並將其收容審查。晚22時許,長春市公安局南嶺收容所工作人員通知辦案單位並匯同李繼權家屬一同將李繼權送往醫院接受治療至1996年11月27日出院。被告(註:警方)已支付醫藥費36,523.85元及護理費1, 700.00元。
1996年12月3日,上訴人委託本院法醫對李繼權的傷情進行鑒定,結論為:顱腦損傷,顱骨粉碎性骨折,右眼失明,右側肢體癱、重傷,四級殘。被上訴人遂於1997年12月向上訴人申請賠償。上訴人於同年12月22日作出(1997)第1號不受理賠償申請通知書。被上訴人李繼權對上訴人作出的不受理賠償申請通知書不服,訴至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南關區法院經審理,判決撤銷了長春市公安局南關區分局作出的(1997)第1號不受理賠償申請通知書,在判決生效後,給付李繼權賠償金90,760.00元並駁回原告李繼權的其他訴訟請求。長春市公安局南關區分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於1995年12月24日在審查被上訴人李繼權過程中造成被上訴人李繼權重傷、四級殘的事實有被上訴人陳述,證人證言及法醫鑒定結論為憑,應認定屬實。上訴人長春市公安局南關區分局對被上訴人李繼權作出了不受理賠償申請通知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錯誤的。原審法院判決撒銷長春市公安局南關區分局(1997)第1號不受理賠償申請通知書及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李繼權收容審查期間被致傷的賠償金人民幣90.760.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應予支持。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被上訴人李繼權主張增加賠償金額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長春市人民檢察院通過司法救助的方式一次性給予上訪人李繼權司法救助金人民幣37萬元整。
二、上訪人對長春市人民檢察院的司法救助表示滿意,從現在起停訪息訴。
三、上訪人李繼權通過救助,不再追究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從協議簽訂之日起上訪人李繼權,不再就此案件到各有關部門或者進省、進京上訪,如違反承諾,主動全額退回救助金,否則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害人繼續上訪要求追責見到記者之時正是2020年的8月,截止此年,本案已經過去了將近25年!儘管得到了賠償和救助,儘管與檢察院達成了息訪協議,但是,李繼權依然頑強的走在上訪追責的路上,他說:誓死也要追究辦案警察、辦案負責人楊孝祥的刑事責任!他在自己的上訪材料中說:當年的辦案負責人、現在的被上訪人名字叫楊孝祥,其原來只是南關區公安分局刑警隊的一名普通警察,現在已經升職位,任長春市公安局寬城分局副局長。其上訪要求是:1、依法追究被上訪人楊孝祥擔任領導的刑警隊辦案警察刑訊逼供導致上訪人重傷致殘構成的刑事責任:2、依法賠償上訪人因重傷害造成的後續手術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100萬元人民幣。

李繼權在其上訪材料中稱:1995年12月24日中午,李繼權因在兩年前與他人鬥毆的犯罪嫌疑,被長春市公安局南關分局刑警隊重案組抓獲,楊孝祥時任該刑警隊重案組組長。在被審查期間,李繼權頭部被重案組辦案人用手槍把子打傷。
但是,時至今日,有關方面仍未對楊孝祥領導的重案組辦案警察追究刑事責任。相反,楊孝祥反而不斷升職,先被提升為站前公安分局副局長,又任長春市公安局裝備處長,現任寬城分局副局長。對此我們十分憤慨,多次向有關部門控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相關規定,楊孝祥領導下的重案組辦案警察,犯下的是重罪——刑訊逼供罪、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雖然沒有證據證明楊孝祥直接打過李繼權,但是其時任重案組組長,也應當承擔重要責任,卻被不斷提拔,令人不可思議。
由於楊孝祥領導下辦案警察的職務犯罪,導致上訪人李繼權至今生活不能自理,身心受到嚴重的傷害和摧殘,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經濟來源,日常溫飽都很困難,健康狀況每日愈下,無人護理。現李繼權身體發生變化,病情越來越嚴重,須進一步的治療和各項手術(頭部植骨、眼部手術)。李繼權至今未婚,生活起居原來一直由父母照料,現父母均已離世,無人繼續照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相關規定,李繼權現請求依法判令被上訪人楊孝祥和原辦案人及南關區公安分局賠付被害人後續的治療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00萬元人民幣。
李繼權在上訪信中強調:我們認為,人民警察是國家維持秩序和治安的武裝力量,人民賦予他的責任是保護公民的安全。但是在長春,卻出現這樣的被人民警察殘害的事件,而且這麼一個人,至今還在這一神聖的、代表國家機器的崗位上工作,令我們不能接受,不能容忍。我們誓死也要捍衛人民警察隊伍的神聖和正義。我們同時請求,國家和吉林省公安督察、檢察機關、監察委等有關部門對本案啟動執法監督,追究辦案人和楊孝祥等人的刑事責任。
對於本案,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記者在此不能做任何評價,只能依據法律文書如實呈現本案事實和上訪人的觀點,相信廣大讀者和網友自會做出公正的評判。對於本案的未來走向,我們將繼續關注。
轉自:http://www.eastasiatv.com/news/shehui/15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