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傲盛霞公司人為操控給執行法院製造難題
2019年8月27日,對廣東中萃公司董事長林榜昭來說,本來是一個值得慶幸的好日子,股權糾紛官司打了10多年,最終贏了,可是他並不輕鬆,情緒比較低落。日前記者在深圳大梅沙拜會林總時,見面聽到的第一句話就是,對手太狡猾了,總是惡意地給執行法院製造難題。
林榜昭提到的「對手」,就是曾經邀請他參加岳陽恆立公司資產重組的所謂金融專家成某某,深圳中技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深圳傲盛霞公司實際控制人,曾經非法集資受到上海某法院判刑的「高人」。林總苦惱地告訴記者,這些年總是陷入股權轉讓合同的重重陷阱和圈套,身心疲憊,如果合同詐騙嫌疑人不受到法律追究,那就是老天無眼了。

與記者交流中,林榜昭回憶,熱心投資讓瀕臨破產的上市公司起死回生,都是真金白銀,都是在廣東多年打拚的積蓄,都是辛勤勞動賺來的血汗錢,想起來心裡難受。2010年9月28日廣東中萃公司、深圳傲盛霞公司以及湖南嶽陽恆立實業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關於對岳陽恆立冷氣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重組的合作協議》,以及 2011年8月6日中萃公司、傲盛霞公司以及合同擔保方成某某、朱某某簽訂《關於<《關於對岳陽恆立冷氣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重組的合作協議》>的補充協議》,約定深圳傲盛霞公司在岳陽恆立實業恢復上市後一個月內將其代表廣東中萃公司持有的5213萬股權無附加條件地劃轉給中萃公司。
如果按照上述協議來履行的話,那麼就不會有後來的糾紛了。可是,事實並非如此。2013年2月8日,因中萃公司出資排憂解難,恆立實業渡過了難關,股票恢復上市交易了。依據協議條款,深圳傲盛霞公司應該返還廣東中萃公司5213萬股股權。這些,2019年8月27日的最高法民終421號民事判決書上均被確認,最高人民法院公正判決深圳傲盛霞公司返還5213萬股權給廣東中萃公司。

林榜昭氣惱地說,深圳傲盛霞公司依照合同約定,所持股權是代替廣東中萃公司持有的,而不是傲盛霞公司善意取得,為何把無權處置的股權擅自轉給第三人?這種做法,既不講誠信,又涉嫌構成違法犯罪。
事實證明,傲盛霞公司與華粵公司的股權轉讓是無效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深圳傲盛霞公司代持廣東中萃公司的股權,是沒有權力轉讓第三人的,所以,傲盛霞公司與深圳華粵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合同主體不合格,所簽合同自然無效,這是基本的法律常識。
林榜昭告訴記者,在深圳市福田區聖庭苑大酒店簽訂的《五方協定》是個陷阱。如此重要的合作協議,不是五方代表坐下來公開簽訂的,而是分頭「偷偷摸摸」簽字蓋章的,並且約定的「五方」中,重要的擔保方華陽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與公司印章都是偽造的,司法部門已經鑒定。成某某、深圳中技公司根本不具備支付4億元股權的轉讓能力,廣東中萃公司在誤認為華陽公司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做出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林榜昭強調,《重組的合作協議》及其補充協議應該繼續合法有效,《五方協議》未成立,各方權利義務自然恢復至原合同上,《五方協議》未覆蓋《重組的合作協議》及其補充協議。深圳傲盛霞公司應當承擔1000萬元違約責任,中技公司、成某某、朱某某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記者不解的是,深圳傲盛霞公司依照約定代表廣東中萃公司持有的岳陽恆立實業股權,並不是股權的實際權利人,為何膽大妄為地與華粵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林榜昭認為,傲盛霞公司除了不講信用外,仍然存在故意侵佔的圖謀。他說,《股權轉讓協議》及履行文書存在明顯的偽造內容。得知2013年 10月8日傲盛霞公司與華粵公司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中萃公司於2014年1月3日將傲盛霞公司持有的5213萬股恆立實業公司股權申請查封。前不久,華粵公司向執行法院提交的「收款收據」和「銀行流水」相互矛盾,不能自圓其說。

林榜昭感嘆道,傲盛霞公司與粵華公司「合作」訴訟,偽造訴訟資料,欺騙法院法官,其險惡意圖真是司馬昭之心、世人皆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代持廣東中萃公司股權的深圳傲盛霞公司應該依法歸還,這是守法企業的責任和義務,然而傲盛霞公司沒有誠心誠意地執行最高法的判決。這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意識淡薄、企圖僥倖矇混過關,還是因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繼續操控抵賴呢?
2019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的(2019)最高法民終421號二審判決,深圳傲盛霞公司必須將代持的股份在法定時期內歸還給廣東中萃公司。也就是說,廣東中萃公司依法應該收回5321萬股恆立公司股權。可是,深圳傲盛霞公司聲稱股權已「轉讓」給深圳華粵公司了。
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么?林榜昭氣憤地說,深圳傲盛霞公司簡直是胡攪蠻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之規定,案外人基於實體權利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進行審查,如果深圳華粵公司依法提起執行異議,那麼前提必須是對執行標的享有實體權利。
如前所述,華粵公司與傲盛霞公司之間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是無效的,華粵公司對恆立實業股權是不可能享有權益的。退一萬步講,即使協議有效,那麼華粵公司只能獲得對傲盛霞公司的債權請求權。林榜昭最後露出了慈祥的笑容,他說,華粵公司對恆立股權並不享有實體權利,執行法院應當依法駁回華粵公司異議申請和惡意訴訟。
執行程序是訴訟過程的最後階段,是生效法律文書得以實現的保證,也是我國法律得以具體貫徹執行的保障,更是關係到我國的司法公正與司法權威。從林榜昭的心態來看,他始終堅信在依法治國的大環境下,執行法院能夠秉公執法、嚴格執行最高法院的終審判決。 ( 記者南雁 景洪 實習生高翔 蘇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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