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4 8 月

台中男「撿屍」賠30萬免關、又伸咸豬手賠8萬 法官拒給緩刑

邢男10年前「撿屍」賠償30萬元免入獄,去年又強制猥褻女子,他賠償8萬元,被害女子雖求情,法官仍拒絕給他緩刑。(示意圖)

邢男10年前「撿屍」賠償30萬元免入獄,去年又強制猥褻女子,他賠償8萬元,被害女子雖求情,法官仍拒絕給他緩刑。(示意圖)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高中畢業的邢男,10年前對醉酒女子「撿屍」,觸犯乘機性交罪判刑1年10月,賠償30萬元和解,宣告緩刑4年,不用入獄的他,竟又於去年對陌生夜歸女子熊抱、伸咸豬手強行猥褻,他賠償對方8萬元,台中地院審理時,被害女子求情說,願給邢男緩刑機會,法官卻強調,他是第二次侵犯他人性自主權,未來仍有再犯之虞,依強制猥褻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但不宣告緩刑。

判決書指出,邢男2015年6月26日凌晨見陌生女子醉酒而「撿屍」,住戶聽到女子哭泣聲音長達1小時,感覺怪異報警,員警馳抵時,邢男謊稱是女子的男友,女子卻大喊強姦,邢男倉皇逃跑,警察追500公尺抓到他,台中地院審理時,他賠償30萬元和解,法官依乘機性交罪判刑1年10月,緩刑4年,免除入獄之苦。

時隔約9年,邢男於去年(2024年)6月21日凌晨3時許,騎機車經過台中市某巷內,見一名年輕女子獨自行走,兩人也是素昧平生,他卻從後方熊抱,伸咸豬手摸胸部、大腿及臀部,被害女子驚嚇蹲坐地上,邢男始罷手離去。

台中地院審理時,律師辯護說,邢男已賠償8萬元和解,聲明依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並宣告緩刑,法官卻認為,他之前犯下乘機性交罪,雖然保護管束(緩刑)期滿,視為執行完畢,但他並非第一次侵犯他人性自主權,這次犯行也無顯可憫恕之處,不予減刑,依強制猥褻罪判刑6月。

法官強調,被害女子表明願意給邢男緩刑機會,但是否宣告緩刑是法院的職權,不受告訴人(被害女子)意見的拘束,邢男並非首次侵犯他人性自主權,難以認定他無再犯之虞,且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並非一定要入監服刑,不予宣告緩刑,可上訴。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