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買車首日就故障,第4天被拍到車速,挨罰1.2萬元,但弔扣車牌部分被法官撤銷,圖為超速的苗栗路段。(記者張瑞楨翻攝GOOGLE街景)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林姓女子委託朋友買一輛二手轎車,第一天就故障,台中市找不到可以維修的師傅,朋友遂私下聯繫賣二手車的吳姓業務員,在買車第4天,把車開到新北市找維修廠,卻在國道1號苗栗路段被拍到時速145公里,警方對林女開出1萬2000元罰鍰,車牌弔扣6個月,林女提出行政訴訟,法官認為她無從預防監控業務員超速,判決車牌弔扣6個月的部分撤銷,1萬2000元罰單則維持,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女在去年(2024年)10月7日,委託朋友向新北市二手車商購入一輛轎車,同年10月10日清晨2時許,這輛車卻於國道1號北上141.7公里(苗栗縣三義至銅鑼路段),被拍到時速145公里,這處路段限速100公里,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處林女1萬2000元罰鍰,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弔扣車輛牌照6個月,這輛車半年內不能上路。
林女提出行政訴訟,她指交車當天,就有安全器囊警示燈無故亮起的故障,朋友私下聯繫吳姓業務員,把車交吳姓業務員駛回新北市維修,行經苗栗縣被拍到超速,她難以預防與防止吳男超速,處罰她過苛,聲明罰單等處分撤銷。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如果被處罰的人,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應向處罰機關申請轉罰,林女未申請轉罰,不過,吳男把車開到新北市,是賣車「瑕疵擔保責任」後續作為,屬中古車買賣交易常態,林女不知情,無從預知與監督,弔扣車牌6個月撤銷,但處罰1萬2000元則維持,可上訴。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