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養子性侵妹妹,妹妹雖然同意和解,但高雄高分院仍維持一審原判4年6個月。(記者葉永騫攝)
〔記者葉永騫/屏東報導〕屏東縣一名養子去年性侵同住的妹妹,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高雄高分院認為,被告男子身為哥哥卻性侵妹妹,行為惡劣,妹妹考量哥哥的家庭問題雖然同意和解,但高雄高分院仍維持一審原判4年6個月。
這起哥哥性侵妹妹的案件,事發後哥哥表示後悔,遭到養母終止收養,表明要改姓,不再和養母和妹妹接觸,屏東地方法院去年審理該案時,妹妹曾表明不願意原諒哥哥的行為,判處4年6個月徒刑。上訴高雄高分院後,雖然妹妹考量哥哥仍有小孩要撫養等因素,同意和解,但法官認為,哥哥是兄長,竟為了一己之性慾,悖逆人倫、反於綱常,無視妹妹抗拒強制性交,嚴重戕害妹妹心理健康及人格發展,造成難以抹滅之身心創傷,因此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
法官強調,審理期間多次透過社工師了解被害妹妹情形,被害人仍有不安、焦慮情緒,雖已同意和解,但一審仍有輕判的考量,哥哥上訴希望減輕其刑,並未獲同意,駁回哥哥被告上訴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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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