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母親年輕時「拋夫棄女」,臨老要求女兒負扶養費,法院判敗訴。示意圖。(記者顏宏駿攝)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一名母親年輕時「拋夫棄女」,現年70歲並百病纏身,生活無法自理,要求女兒每月付她3858元的扶養費,但女兒卻稱,自她有記憶以來,母親就拋棄她,讓她和姊姊嘗盡人間的現實和冷暖。法官審理之後,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判定女兒不用付扶養費。
判決書指,該名母親為低收入戶,名下無任何財產,每月靠4164元之中低老人生活津貼過活,近年罹患肝癌、糖尿病,又有腰椎壓迫性骨折、嚴重背痛等病症,生活已無法自理。她要求女兒應該負起扶養她的義務,請求每月付3858元。
現年42歲的女兒表示,她從有記憶以來,母親整日遊手好閒也不工作幫忙家中經濟,在家中的角色如同一位「路人」般存在。她上國小後,母親突然「不見」,後來她才知道,母親跑去跟男人同居,還生下3名子女。
女兒說,媽媽只有沒錢的時候,才會跑回家向爸爸要,拿了錢馬上出走。她人生一路走來,飽嘗人情的冷暖和現實,每當社會歌頌母親如何偉大之時,卻正是她內心最木然無言的時刻,對這個「母親」已心如死灰,因此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免除法定扶養義務。
最後,法官認可女兒的說法,認為兩造感情疏離,如強令女兒負擔與其長期感情疏離之聲請人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因此免除其扶養義務。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