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3 8 月

高鐵台中站通勤短裙妹 「玻璃反光」驚見猥瑣男偷拍

通勤的短裙妹從玻璃反光中,發現黃男正在偷拍。示意圖。(資料照)

通勤的短裙妹從玻璃反光中,發現黃男正在偷拍。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縣33歲黃姓男子去年於高鐵台中站,見一名年輕女子穿著短裙,他遂尾隨到月台電扶梯,從後方用手機偷拍裙底的身體隱私部位,他自認神不知鬼不覺,卻不知女方從手扶梯的玻璃反光中,見到猥瑣的黃男正在偷拍,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被害女子指自己受此驚嚇,常畏懼出門,拒絕與黃男和解,法官判處黃男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但不宣告緩刑。

判決書指出,33歲住在彰化縣的黃男,去年(2024年)10月23日上午7時許,在高鐵台中站北閘門北上月台電扶梯旁,見1名年輕女子穿著短裙,他遂起色心,尾隨搭乘手扶梯,並乘短裙妹不注意之際,將手機相機功能開啟,對準裙底、由下往上攝錄對方的身體隱私部位性影像。

黃男卻沒有料到,他自認神不知鬼不覺的偷拍行徑,卻被短裙妹從手扶梯的玻璃反光中發現,立刻報警處理,鐵路警察局台中分局將黃男移送台中地檢署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黃男坦承犯行,其律師則聲明給予黃男緩刑,法官認為,黃男偷拍性影像,侵害性隱私法益,導致女方身心痛苦,考量黃男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錄影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約9萬元。

至於律師聲明宣告緩刑,法官卻認為,黃男於公共場所恣意持手機錄製女方性影像,導致被害人身心受創,衍生對於性隱私安全的危殆感而不敢外出,犯罪情節不輕,且被害人不願與黃男調解,不宜給予緩刑宣告,全案可上訴。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