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6 8 月

公車司機未讓行人挨罰怪陽光強 法官打臉:要準備墨鏡

張姓公車司機行經斑馬線未讓行人挨罰6000元,辯稱陽光刺眼看不到人,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法官認為職業駕駛應隨時準備墨鏡,不接受卸責說詞。示意圖。(資料照)

張姓公車司機行經斑馬線未讓行人挨罰6000元,辯稱陽光刺眼看不到人,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法官認為職業駕駛應隨時準備墨鏡,不接受卸責說詞。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國內知名乳癌權威周佳正,今日上午穿越斑馬線時遭左轉的公車撞上不治,再度引起國人關注道路安全。台南市一名張姓公車司機,遭民眾檢舉未禮讓行人,南市交通局裁罰6000元,他不滿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是陽光直射視線受阻所致,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未採信,認為職業駕駛應隨時準備墨鏡,駁回訴訟。

去年6月間的早上8時許,張男開公車被檢舉未禮讓行人,他主張當時陽光刺眼,導致視線受阻未能發現行人,因此構成非故意的過失,請求法院撤銷裁處。

不過法院調閱檢舉影像勘驗發現,案發時天氣晴朗,視線清晰,公車行駛時行人已經進入斑馬線中央,雙方距離不到一個車道寬度,張男行車路線與行人間並無遮蔽物,其視野應清楚可見行人,卻未減速或停讓,仍持續駛過斑馬線,構成明確違規。

此外,法院認為張男在陳述過程中前後說法反覆,曾在違規陳述單中表示有看到行人,但認為行人「闖紅燈」,後來又稱未看到行人,最終又改稱「快到斑馬線時才看到」,內容反覆,明顯有推卸責任之意,不足採信。

法院強調,職業駕駛應具備應對陽光直射等交通環境變化的基本應變能力,並應隨時配戴墨鏡等工具以維持行車安全,張男未善盡駕駛義務,即使非出於故意,仍屬可歸責過失,依法不符免責。

因此,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原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駁回張男的全部訴訟請求,並命其負擔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元。判決全文由顏珮珊法官裁定,並註明如不服判決,須於送達後20日內提出上訴與理由書,否則將駁回。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