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說的「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也不一定等同於法律意義上的「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二者之間的差距,有待科學、審慎認定
只因拿走公司兩瓶不足10元的洗手液,就該被開除嗎?
據報道,2024年6月,廣西玉林某投資集團玉林公司放置在單位食堂的洗手液多次丟失,經查發現,收費員小林兩次私拿洗手液清洗自己的小車。公司約談小林後,小林承認了私拿行為並歸還剩餘洗手液,但拒絕在《談話筆錄》上簽字,後於同年12月18日被解除勞動合同。其後,小林先後提起仲裁及訴訟,均被駁回。

兩瓶洗手液,不到10塊錢,與一份工作相比,這個代價確實沉重,令人嘆息。小林後來一直為此奔走,申請勞動仲裁無果,又到法院起訴,希望保住這份工作或獲得一定經濟賠償。
法院認為,其私拿公司財物,「既違背了廉潔自律的職業道德又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說白了就是不冤。
不少網友跟帖表示支持公司做法,「勿以惡小而為之」「小偷小摸以後會變成大偷大摸」「開除是在教育全體人員怎樣為人處世」等等。
那麼,偷拿兩瓶洗手液的收費員,果真到了必須開除的地步嗎?
首先,必須明確的是,小林的做法絕對是錯誤的。公司財物哪怕價值再小,也不能私拿私吞,這是一個原則和底線的問題,沒什麼可討論的。小林為此承擔相應責任、付出一定代價,也屬於咎由自取,怨不得別人。
做錯了事情,就該坦坦蕩蕩認錯。「拒絕簽字是怕加快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天真想法,體現了不敢、不願直面現實的僥倖心理,同樣要不得。
縱然如此,是不是就一定應該被解除勞動合同?這要具體分析,不能簡單認定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更不能直接將員工一巴掌拍死,直接開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等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小林順手牽羊拿走洗手液去洗車,數額不大,拿了兩次,造成的影響也不能說「嚴重」。這樣的行為屬於「佔小便宜」範疇,恐與法律規定有一定距離。
對此,公司按照內部規章制度進行處理,如警告、罰款、通報等等,並無不妥,同樣也能起到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效果。然而,公司卻直接處以最嚴厲的開除處分,難免會遭到「小題大做」「小過重罰」的譏議。
何況,公司所說的「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也不一定等同於法律意義上的「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二者之間的差距,有待科學、審慎認定。
現實生活中,諸如私拿單位衛生紙、列印紙等情形,並不鮮見。這些行為也確實都違反了單位制度,但一般也是內部處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當罕見。這也絕非寬縱,而是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原則。寬嚴相濟才不容易寬嚴皆誤,不必所有輕微過失都動輒以開除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