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隆地院認定,朱男無正當理由持有刀、槍等物品,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1萬元,持有毒品部分,則另案偵辦中。(記者吳升儒攝)
〔記者吳升儒/基隆報導〕基隆男子朱翊豪今年6月6日凌晨搭乘王姓女子駕駛的車輛,停在路旁。警方見兩人形跡可疑,便前往盤查。警方在車內起出毒品安非他命、獵刀、瓦斯槍、手銬等違禁物品,隨即將朱男帶回偵訊。基隆地院認定,朱男無正當理由持有刀、槍等物品,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1萬元,持有毒品部分,則另案偵辦中。
案發時,巡邏員警發現一輛車停在路旁許久,車內兩人均未下車也無動靜,擔心發生危險,隨即前往盤查。未料,駕駛座上的王女見警方到來,趁機逃離現場,獨留副駕駛座上的朱男面對警方盤查。
警方調查發現,朱男即為車主,車內有一個棕色包包,但明顯可見一支槍管露出,在朱男同意下,對車輛進行搜索,朱男也主動交出口袋內的甩棍。
員警在棕色包包內,起出開鋒獵刀、瓦斯鋼珠槍、鋼珠10顆、手銬1副及毒品安非他命1包,隨即將他帶回偵辦。
警方認為朱男攜帶物品已經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依法送辦;毒品部分,則另案偵辦。
基隆地院認定,朱男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器械,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1萬元,刀、槍械等物品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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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