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執輩22年前露鳥磨蹭6歲女童挨告。性騷擾示意圖。(情境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一名28歲女子3年前提告,家中一位陳姓男性長輩於2003年、她6歲時,在加拿大住處的房間以「GG」磨磳她的私處,時隔19年,女童長大後在台提告,台北地院日前認定未逾刑事追訴期,我國法院也有管轄權,依強制猥褻罪將陳男判處5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2003年6月至9月間某日,陳男單獨在加拿大住所2樓房間內使用電腦時,明知被害女童年僅6歲,欠缺性自主決定能力,竟起色心,將女童的內褲脫掉、放在桌上,再拉下自己的外褲拉鏈,露出性器官,坐在電腦桌前的椅子上,將她抱起坐在他大腿上,前後摩蹭她的私處,強行猥褻。
時隔19年、被害女童長大至25歲,心中陰影仍難以抹滅,終於決定於2022年在台灣對陳男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她指控,她當時和另一名小男孩去陳家,她獨自走進陳男房間,卻遭非禮對待,當時年幼沒有感覺不舒服,後來小男孩和陳的女兒也進到房間,陳男才停止猥褻動作。
台北地檢署起訴陳男,北院法官認為,陳男觸犯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法定本刑為3年至10年徒刑,依修正前刑法規定,追訴權時效期間為20年,依此推算至2023年9月2日才完成,被害女子是在2022年7月11日至警局報案製作筆錄提告,追訴權時效尚未完成。
合議庭依據女子警詢、檢方偵查、法院審理的作證證詞,認為前後、細節吻合,所述當屬親身經歷,亦無構陷陳男的理由,認為陳男犯行明確,認定他為滿足一己性慾,罔顧兒童身心健全發展,予以強制猥褻,嚴重傷害被害人的身心健全發展,相隔20多年仍難以磨滅,危害不輕,量處5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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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