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 2 8 月

陸軍二兵私藏1枚空彈殼 法院判刑8月

陸軍虎躍部隊二兵靶場私藏步槍彈殼,桃園地院審理後依侵佔軍用武器或彈藥以外之軍用物品罪,將他判處8月徒刑,緩刑2年。(記者余瑞仁攝)

陸軍虎躍部隊二兵靶場私藏步槍彈殼,桃園地院審理後依侵佔軍用武器或彈藥以外之軍用物品罪,將他判處8月徒刑,緩刑2年。(記者余瑞仁攝)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陸軍「虎躍部隊」呂姓二兵,2023年底於部隊靶場擔任收集空彈殼勤務時,將1枚步槍子彈彈殼私藏放入口袋,彈藥官發現短缺原地檢查,呂當場繳出被移送法辦,經桃園地檢署偵辦後依貪污罪嫌起訴,桃園地院審理認為呂觸犯陸海空軍刑法侵佔軍用武器或彈藥以外之軍用物品罪,且符合自首酌予減刑,審結將他判處8月徒刑,緩刑2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參加1場法治教育課。

判決指出,25歲的呂男大學畢業後於2023年11月23日入伍,分發到陸軍步兵第109旅步二營火力連服4個月義務役,同年12月13日該部隊在桃園市楊梅區太平里靶場實施射擊科目訓練時,呂姓二兵擔任彈藥兵負責回收空彈殼,卻因好奇趁機將1枚應回收的步槍彈空彈殼藏匿口袋內;射擊科目結束後,部隊王姓彈藥官清點發現空彈殼數量短缺,立刻通報部隊陳姓督導官,陳指示現場展開全面檢查,呂見狀主動繳出藏進口袋的空彈殼,並坦承犯行,案經桃園憲兵隊移送桃檢偵辦。

檢方認為呂負責當次射擊科目的彈藥裝填、清點、回收勤務,為具有法定職務許可權的公務員,私藏空彈殼犯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侵佔公有財物罪嫌,呂於偵查犯罪前自首並繳回彈殼,依法可減輕其刑,並適用「免除其刑」,且侵佔1枚空彈殼價值在5萬元以下,犯罪情節輕微,建請法官給予緩刑機會。

桃園地院審理時,呂男辯護人主張已擊發的子彈看殼已無軍事效用,不屬於軍事用品,但法官認定步槍彈空彈殼在未經報廢前仍屬軍用物品;法官審酌呂於案發時為義務役二等兵,並不具公務員身分,其行為與職務不具關聯性,因此改以陸海空軍刑法侵佔軍用武器或彈藥以外之軍用物品罪論罪,且符合自首要件,而予以減刑判處8月徒刑,並諭知緩刑2年。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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