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審理新北市虎豹潭暴漲釀6死案,認定新北市府有管理疏失,今判決除一審賠償的265萬多元,還須加碼賠償351萬多元,總計應國賠616萬多元。圖為雙溪區公所在虎豹潭事件後,增設警告標示。(雙溪區公所提供)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北市雙溪區虎豹潭4年前因上游大雨,溪水暴漲沖走正在橫渡溪中梳子壩的體驗營學員,造成6人死亡,其中,鍾姓死者的家屬訴請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基隆地院認為,新北市政府未在溪岸兩側設置「大雨或暴雨切勿過溪」等警語,管理有疏失,判應國賠265萬餘元;全案上訴,高等法院今判決除一審賠償265萬多元外,新北市府應再國賠351萬多元,總計616萬多元。
鍾姓男子等28名學員4年前參加由「天大地方自然文化有限公司」,舉辦的新北市雙溪區虎豹潭體驗營,回程遇北勢溪水暴漲,鍾等6名學員在橫渡梳子壩時,慘遭暴漲溪水沖走溺斃。
帶隊的蘇姓女老師被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基隆地院審酌蘇女已賠償6名被害人家屬共600萬元,依過失致死罪判蘇2年徒刑、緩刑5年確定。
鍾妻、鍾母與2名女兒訴請國賠,認為新北市府開放虎豹潭梳子壩供公共使用,並成為觀光景點之一,卻未於周邊設置警告標示、廣播系統,提醒溪水暴漲時勿渡溪,以及落水所需的救生設備,管理有疏失,共請求國賠890萬元。
新北市政府指稱,事發前,已在虎豹潭梳子壩周邊設有「水深危險、請勿戲水」等警告標誌,原本就不容許遊客通行梳子壩,事故起因於帶隊者擅自讓學員危險橫渡。
基隆地院認為,梳子壩石墩遇溪水暴漲可能被瞬間淹沒,新北市府若於兩側設置「大雨切勿過溪」等警示標誌,或許可以避免意外發生,其管理確有疏失,審酌鍾男本身應負擔2成的過失責任,及家屬已領取犯罪被害補償金、從天大地方公司、蘇姓女老師處受領的賠償金均應扣除,判新北市府應國賠家屬精神慰撫金、扶養費、殯葬費等費用共265萬多元。全案上訴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審理仍認定新北市府有管理疏失,與鍾男死亡間有因果關係,應國賠鍾妻等4名家屬,除原審的265萬多元外,還須再賠償共351萬多元,總計國賠616萬多元。可上訴。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