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陵縣的郭玉久和胡愛忠分別是蘭陵縣人民法院法官李某華審理案件的當事人。二人稱李某華在審理他們的案件過程中,在沒有「申請撤回起訴」的情況下,均以「准許撤回起訴」進行裁定結案。他們認為李某華的行為侵犯了正常訴權,其行為應該構成枉法裁判和徇私枉法罪,相關材料舉報到臨沂法院紀檢組和蘭陵縣紀委監委,期待這些部門調查落實後能夠得到滿意的答覆。
附:關於蘭陵縣法院法官李正華枉法裁判的舉報材料
關於蘭陵縣法院法官李正華枉法裁判的舉報材料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紀檢組、蘭陵縣紀委監委:
我們分別是蘭陵縣人民法院法官李正華審理案件的當事人,李正華在審理我們的案件過程中,在我們沒有「申請撤回起訴」的情況下,均以「准許撤回起訴」的裁定結案,侵犯了我們正常訴權,其行為應該構成枉法裁判和徇私枉法罪。
我是蘭陵縣車輞鎮楊嶺村的郭玉久,與郭文生「其他不當得利糾紛」一案的當事人,李正華擔任這一案件的審判員。在我沒有提出撤訴申請,庭審過程中也沒有詢問我是否撤訴的情況下,2010年6月5日作出(2010)蒼民初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書,稱原告郭玉久於201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請求撤回起訴。裁定如下:准許原告郭玉久撤回起訴。
真實情況是:2010年5月5日,我以「其他不當得利糾紛」將郭文生起訴到法院,期間車輞法庭找我做過一次筆錄,一直沒有開庭。直到2015年一直陸陸續續去車輞法庭催問,法庭徐法官說你重新訴一次吧。我在2015年8月17日再次起訴到法院。在這次開庭審理時,我才知道,法院針對2010年5月5日的起訴下達了「准許原告撤訴」的(2010)蒼民初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書。
我是蘭陵縣大仲村鎮小吳宅村的胡愛忠,與倪德強「故意傷害罪」自訴案的當事人,李正華擔任這一案件的審判長。在我沒有提出撤訴申請,庭審過程中也沒有詢問我是否撤訴的情況下,2004年11月30日作出(2004)蒼刑自初字第117號刑事裁定書,稱在訴訟過程中,自訴人以被告人下落不明為由,自願申請撤回起訴。裁定如下:准許自訴人胡愛忠撤訴。
真實情況是:2004年我在路上無故被大仲村鎮河西村倪德強打傷,後經蒼山縣人民法院司法技術鑒定中心鑒定構成輕傷。2004年6月10日自訴到法院後,李正華擔任審判長,經過兩次開庭後再無進展。我苦等六年多直到2010年6月才見到「准許自訴人胡愛忠撤訴」的(2004)蒼刑自初字第117號刑事裁定書。
李正華在上述兩起案件中,虛構撤訴申請、偽造撤訴材料,弄虛作假、枉法裁判、徇私枉法,應依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請求予以查處。
舉報人:郭玉久(37132419650913401X)13407656731
胡愛忠(372823194606120712)15215390253
2020年8月7日
轉自:https://dy.163.com/article/FOLTC5SG0512RHD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