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3 8 月

男賣帳戶賺1萬害3人被騙 法官判刑4月罰2萬

涉賣帳戶陳男辯稱,是因與銀行協商失敗,一時氣憤將存摺等丟入東湖分行ATM旁垃圾桶,否認協助詐騙或洗錢。(示意圖,資料照)

涉賣帳戶陳男辯稱,是因與銀行協商失敗,一時氣憤將存摺等丟入東湖分行ATM旁垃圾桶,否認協助詐騙或洗錢。(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劉詠韻/台北報導〕台北市陳姓男子為獲取1萬元報酬,提供金融帳戶、密碼予不明詐欺集團使用,導致3名被害人遭詐匯款。士林地方法院審理,認定陳男具「不確定故意」,依《幫助洗錢罪》判處4月徒刑、併科罰金2萬元,並沒收1萬元犯罪所得。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50歲陳姓男子2024年4月間將其台新銀行帳戶的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並收取1萬元酬勞。該帳戶隨後遭用作接收詐騙3名被害人的匯款,金額經轉帳或提領一空,供詐團掩飾不法所得來源及去向;案經3名被害人訴由內湖分局報請士林地檢署偵查起訴。

陳男辯稱,是因與銀行協商失敗、一時氣憤將存摺等丟入東湖分行ATM旁垃圾桶,否認協助詐騙或洗錢。

士林地院法官審理認為,陳男對帳戶密碼熟稔,甚至將密碼寫在卡上供他人使用,加上其收取報酬事實明確,顯非任意丟棄帳戶資料,認定其主觀上對帳戶可能被用於洗錢具預見性且容忍其發生,構成不確定故意。

法官表示,雖陳男未直接參与詐騙,但其交付帳戶行為已對詐團形成幫助,構成刑法第30條所定的幫助犯,考量其未賠償被害人損失、生活困頓、罹病行動不便等情狀,量處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得易服勞役,另犯罪所得1萬元亦宣告沒收,若無法沒收則追征價額。全案可上訴。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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