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4 11 月

男嬰在保母照顧下沒了呼吸、送醫不治 法官這樣判

男嬰在劉姓保母住處失去呼吸,送醫搶救無效,劉女被依過失致死罪嫌送辦,屏東地院判她無罪。(記者李立法攝)

男嬰在劉姓保母住處失去呼吸,送醫搶救無效,劉女被依過失致死罪嫌送辦,屏東地院判她無罪。(記者李立法攝)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領有保母證照的劉女照顧感冒的郭姓男嬰,雖按時餵奶及服藥,男嬰卻在劉女照顧下沒了呼吸,送醫搶救無效,家屬難以接受,檢方認為劉女發現男嬰有拒絕喝奶等異狀時,未及時通知家屬或送醫,應負過失責任,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屏東地院檢視相關事證後,認為劉女在照顧男嬰期間並無違反應注意義務等情事,判她無罪,可上訴。

郭姓男嬰2年多前因流鼻涕由母親帶去診所就診並拿葯,並交代劉姓保母需按時為男嬰服藥,男嬰在住處及保母家來回數日後,卻在劉女住處沒了呼吸,劉女發現後趕緊送醫,但已回天乏術,經解剖鑒定,男嬰因呼吸道感染引發肺炎而死亡;家屬難以接受,檢方認為劉女未注意男嬰體溫,男嬰拒喝奶時,未立即送醫治療或通知家屬,違反注意義務,應為男嬰的死亡負起過失責任。

劉女辯稱,男嬰在她照顧期間沒有發燒,拒絕喝奶時睡眠都很正常,沒有哭鬧或喘,男嬰有吃藥,她有注意無發燒、咳嗽、喘等情形,體溫大概都維持36度左右。

屏東地院認為男嬰生病期間在母親及保母交互照顧下,都會互相詢問男嬰的情況,雙方溝通尚稱良好,劉女若觀察到男嬰異常,衡情應會通知男嬰母親,究竟是疏於照顧而未察覺男嬰病況嚴重,或當時觀察判斷認尚不需立即就醫仍有疑義,檢方無法證明劉女照顧男嬰時確有違反注意義務情事,或可預見男嬰有死亡風險卻未立即送醫救治,自難以過失致死罪名相繩,應為劉女無罪諭知。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