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陽市前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紀檢組組長李長根,在主政信陽市公安局期間多次收受他人財物630.953388萬元,行賄者基本都是信陽市公安局及下轄十縣區公安局的30餘局長、政委或隊長。雖然李長根死於獄中,但那30餘位買官者至今仍然穩如泰山。
雖然我要求信陽市公安局公布李長根的賣官名單,並要求其告知讓這30餘買官者繼續擔任公安局局長、政委或隊長的法律依據,但這一年多以來經信陽兩級法院枉法裁判後,那些買官者們在信陽部分領導的袒護、包庇下,他們不僅繼續做著他們買來的官,他們還變得更加要臉了,不許我說他們買官。
比如信陽市息縣公安局局長劉洋,根據李長根的判決書披露,他應該就是其中的一位買官者。經河南公安廳教育整頓試點後,我僅僅在息縣公安的官方微博評論一句:「2008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劉某3的請託,在辦公室四次收受劉某3總計16萬元人民幣,將劉某3從固始縣公安局副局長逐漸提拔為信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副政委、光山縣公安局政委、局長,並承諾繼續對劉某3在工作上和職務晉陞上提供幫助。」……立即被息縣公安拉黑。
我不知道是息縣公安局官微的小編為討好劉洋局長,見不得我說劉局長是跟李長根買官拉黑我,還是劉洋局長主動下令拉黑我的,總之他們不希望別人說劉洋局長就是一個買官者,更不能讓別人知道他就是一個行賄買官的犯罪分子。領導嘛,畢竟是一個縣的公安局局長,面子還是得要的。這個作為普通老百姓,我非常理解領導的想法。雖然為了做局長可以不要臉到去買官,但你不能說我是買官者,更不能讓人們知道我就是一個行賄的犯罪分子。說了就是不對的,雖然不要臉死要面子也是有些人的人之常情嘛。
我跟劉洋局長不一樣,越不讓說我越想說,我還得必須說。我若不說你是一個行賄買官的犯罪分子,就對不起我起訴信陽市公安局開兩次庭的三趟來回高鐵票和機票錢。告信陽市公安局我可是花了真金白銀,那是我的血汗錢。我沒攢起來想著也回信陽買個公安局局長干兩屆。所以我花錢了,我就得說幾句話。我這麼說,不知道各位局長們能不能理解。

我雖然是一個普通老百姓,混了半輩子也沒能買個公安局局長乾乾,一則是沒錢買,二則也沒條件認識大領導。用俺們信陽的話說:混的不屌照。所以各位局長們也別笑話我。
我是一個愛記仇的人。尤其是那些不讓我說話的人,對那種情況我真的很生氣。所以息縣公安局官微拉黑我微博,讓我三天無法評論,真的不對。

今晚喝了二兩小酒,我又看了一遍李長根局長的判決書。決定把劉洋局長如何跟長根局長買官的過程摘錄出來,讓那些想買官還沒去買的領導們學習一下,讓那些關心領導買官的吃瓜群眾們欣賞一下。還望劉洋局長不要怪我,要怪就怪你們的長根局長,他收了錢買了官最後連你們也賣了。
2008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劉某3的請託,在辦公室四次收受劉某3總計16萬元人民幣,將劉某3從固始縣公安局副局長逐漸提拔為信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副政委、光山縣公安局政委、局長,並承諾繼續對劉某3在工作上和職務晉陞上提供幫助。(經老何核對,長根判決書里的劉某3就是劉洋同志,他跟長根買官後,後來又從光山縣公安局調任息縣公安局局長。)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李長根供述:2008年春節前的一天,固始縣公安局副局長劉某3到其辦公室,以調回市局工作為由送10萬元人民幣。2008年8月份,經其安排,劉某3擔任信陽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副政委。2011年11月份,經其推薦,劉某3擔任信陽市光山縣公安局政委。
2013年的春節前的一天,因光山縣公安局局長職位空缺,劉某3到其辦公室,以讓推薦他擔任光山縣公安局局長為由送一個信封,內裝人民幣2萬元。2013年2月份,經其推薦,劉某3被任命為河南省光山縣公安局局長。
2013年的中秋節前的一天,劉某3和光山縣公安局政委趙某到其辦公室送了2萬元人民幣。
2014年的春節前的一天,劉某3和光山縣公安局政委趙某到其辦公室送了2萬元人民幣。
劉某3當上局長後送錢一是感謝給他調整了新的工作崗位,二是聯絡感情,讓其對他有好感,在工作上能夠給他支持。

2、證人劉某3證言證明,2008年至2014年期間,其為了工作得到提拔和照顧,四次向李長根行賄共計16萬元,其中6萬元是使用的公款,後安排人找發票在光山縣公安局財務上沖抵了。
3、證人趙某證言證明,2013年至2014年期間,其兩次同劉某3一起向李長根行賄共計4萬元,用的是光山縣公安局的公款,後安排曾某1找發票沖抵了。
4、證人曾某1證言證明,2013年至2014年期間,劉某3安排其從光山縣公安局財務上借2萬元,趙某安排其從財務上分兩次借共計4萬元,其找發票在光山縣公安局財務上沖抵了。
5、證人李某72015年1月20日書寫的情況說明:證明2008年春節前準備了10萬元交給丈夫劉某3。
6、光山縣公安局2013年至2014年記賬憑證共計12張,證明相關的財務人員曾某1在時任局長劉某3、政委趙某等的安排下,用以上票據沖抵給李長根在2013年至2014年送6萬元現金的事實。
再仔細看看,劉洋局長不僅用16萬元錢向李長根行賄買官,竟然還把其中的6萬元拿回光山縣公安局找發票給報銷了。除了買官行賄犯罪,這也是妥妥地貪污犯罪啊。請問信陽市監察委的領導們,你們是看不見了還是聽不見了?還是劉洋局長的位置就是你們賣的?
劉洋局長現在已官至息縣縣政府黨組成員、公安局局長,雖然是跟長根同志買來的,但在息縣也算是牛逼的大領導了。所以你們的官微能隨意拉黑我,這就是你們的素質和度量?
買官涉嫌行賄和貪污犯罪,然後還繼續做著買來的官。這麼好的事恐怕也只有俺們信陽才有吧?信陽市的各位領導們,你們對得起你們每個月的俸祿嗎?對得起每天念的反腐倡廉經嗎?捫心自問一下吧。

原文轉自:媒律圈
作者:何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