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汐止殺警案死囚王柏英以遭到刑求為由,聲請再審,但高院認定不符再審事由,裁定駁回。(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王柏忠、王柏英兄弟涉2005年殺警奪槍案,造成員警一死一傷,王柏英2009年被判死刑、王柏忠無期徒刑,全案定讞,但日前王柏英自稱落網後遭到警方刑求,提出移送看守所後的健康檢查表,欲證明有挫傷情形,聲請再審。不過,高等法院認定無刑求證據,駁回王柏英的聲請。
汐止殺警奪槍案兇嫌王柏忠、王柏英兄弟因積欠房貸及失業,計劃殺警奪槍後搶劫銀行。
2005年4月10日,台北縣政府(現為新北市政府)警局汐止分局橫科派出所員警洪重男、張大皞騎機車巡邏,至汐止農會巡邏箱簽到,尾隨的王柏忠、王柏英兄弟分持西瓜刀、拔釘鐵鍬,自後方砍刺,洪重男、張大皞倒地,王氏兄弟奪走張大皞的警用9mm手槍及12發子彈逃逸。
2警被緊急送醫,洪重男仍傷重死亡,張大皞急救後倖免於死。高等法院更二審認定王氏兄弟涉共同強盜而故意殺人罪,判決王柏英死刑、王柏忠無期徒刑,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2009年3月13日判決駁回,全案確定。王柏英是目前待執死槍決的36名死囚之一。
王柏英日前以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為由,聲請再審主張,依據他在士林看守所2005年4月25日新收被告健康檢查紀錄表,可以發現他在警訊後被移送看守所羈押時,其頭部有外傷、手腕挫傷等遭警方刑求造成的傷勢,已合理相信足以動搖最高院確定判決和高院更二審判決他死刑的判決結果。
高院合議庭指出,王柏英提出2005年4月25日新收被告健康檢查紀錄表,確實未經歷次審理提示調查,具有未判斷資料性的「新規性」,但調查發現,檢察官於2005年4月25日下午訊問王柏英「身體狀況如何?」,王答稱「還好」,指出「我的臉頰會痛,因他們(指警方)到家裡時,壓著我的臉,右手腕因為手銬銬住有受傷」,可見該傷勢是因警方持拘票拘提王柏英時,為避免他逃跑所造成。
另外,士林地檢署於2005年4月25日法醫當庭驗傷診斷書結果,認定王柏英頭部無外傷,右手腕內側有挫傷,確為手銬過緊造成,也與王所說受傷情形相符。檢察官為確認王有無遭刑求,一周後隔離訊問相關員警,也查無刑求情事。
高院合議庭認為,王柏英提出的2005年4月25日新收被告健康檢查紀錄表,並不符合「新事實、新證據」的再審事由,因此聲請再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可抗告。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