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姓男子去年開車行經台中西屯,撞傷穿越行人穿越道行人,遭裁罰7200元、弔扣駕照1年,廖男提起行政訴訟辯稱行人自摔,遭法院打臉駁回。(記者陳建志攝)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台中廖姓男子,去年2月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台中西屯撞上過馬路的行人,造成行人全身多處鈍挫傷、腦震蕩,除裁罰7200元,並弔扣駕照12個月,廖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是行人自摔,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影像,發現廖男當晚行經該路口時確實撞上走在行人穿越道的行人,辯稱自摔不可採信,判決駁回。
判決指出,去年2月16日晚間9點多,廖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行經西屯區市政北二路與朝貴路口左轉時,在行人穿越道撞傷正在過馬路的行人,遭裁罰7200元、弔扣駕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廖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廖男主張,原處分並未記載違規事實、提示科學證據,僅記載違規法條及裁罰內容,顯違反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強調是行人重心不穩自摔,自己的車並沒有毀損或刮擦痕迹,且當時該名行人只坐在地上,卻診斷有腦震蕩及頭部、胸部、腰部等處挫擦傷,顯然不合。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影像,發現當晚9點多,該名行人牽著狗穿越行人穿越道,走到中央時,廖男駕駛自小客車左轉撞到該名行人,行人立即倒地,左手撐地,跌坐在地上,車子持續前行後停在路邊,廖男下車察看行人狀況。
法官認為,行人當時是在行人穿越道正常行走,可清楚辨識其動向,廖男左轉應注意行人穿越道是否有行人穿越,尤其夜間時分,更應提高警覺,小心駕駛,辯稱行人自摔,並未撞擊行人與勘驗結果不合,無可採信,裁罰無誤,判決駁回。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