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桃園市男子陳信良,前年因曾同住過的張姓男友人擅自拿備用鑰匙進入陳妹的住處,害獨自在家的妹妹受到驚嚇,陳男夥同黃承恩找張男理論,以童軍繩捆綁、用鋁棒教訓張男致死,桃園地院國民法官庭依傷害致死罪將陳男、黃男各判9年、10年有期徒刑,二審、三審都維持一審判決,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陳男、黃男與死者張男是朋友關係,陳、張曾經同住,張男搬離後,於2023年9月25日下午3時許,未經同意而擅自從陳男胞妹住處的信箱,拿取預放的備用鑰匙進屋,致陳妹受到驚嚇,之後張男又打開啟陳男妹婿的轎車車門想開車。
陳妹通知哥哥陳男,陳男帶著黃男趕往堵到剛離開的張男,2男將張男帶回屋內,分持鋁棒毆打張男雙臂,再將他帶去頂樓天台,陳男用童軍繩捆綁張男,黃男持續以鋁棒、拖把桿毆打張男手腳與臀部。
張男全身多處遭受鈍性瘀傷,手臂皆呈大面積暗紫紅色瘀傷,雙上肢肌肉損傷,引發橫紋肌溶解,被送到醫院前已死亡。
陳、黃2男坦承剝奪行動自由、傷害致死的事實經過與罪名,佐以檢察官提出之各項事證,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死,桃檢起訴。
桃園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酌,2人毆打被害人致死,造成家屬無限傷痛,犯後坦承犯行,但未和解,未取得家屬原諒;犯罪起因雖是為了排除張男無故侵入住宅的偶發事件,但2人卻未循合法途徑解決紛爭,反以私刑手段毆打致死,量處陳男9年、黃男10年徒刑。
二審時陳男表示願負擔賠償150萬元,但死者家屬不願接受,和解未成,高院維持一審刑度;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誤,駁回2男上訴定讞。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