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大醫院緊急開刀取出男童顱內血塊,救回男童一命。(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南市臧姓男子去年2月在陳姓女友的住處,對她的4歲幼子毆打頭部、抓起來撞牆,男童隔天到幼兒園上課,園長發現他有嘔吐現象、右臉瘀青,將男童送醫,緊急動腦部手術才救回,醫院通報兒虐事件;檢警查出是臧男所為,將他起訴,最高法院維持歷審判決,將臧男依故意傷害兒童罪判處1年4月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臧男是陳女的男朋友,2人育有1子,而被害的4歲男童,則是陳女與王姓前夫所生,監護權歸陳女,2子平日皆由陳女同住照料。
2024年2月25日凌晨1時許,臧男前往陳女的住處睡覺,同日凌晨5時至6時之間,臧男因不明原因毆打4歲男童的頭部、臉部及下巴,並將整個人抓起來去撞牆。
男童被打得傷痕纍纍,集中在頭、臉部,左顳骨骨折、腦硬膜外血腫、右臉瘀挫傷、下巴淺撕裂傷、右臉、左大腿、雙手肘、左膝都遭鈍挫瘀傷。
隔天113年2月26日星期一,男童到幼兒園上課,上午11點多,該園長發現男童無故嘔吐,且右臉瘀青、下巴有傷,頭部還有腫塊,立即將他送往柳營奇美醫院掛急診就醫,經評估後轉送成大醫院,緊急腦部開刀取出顱內血塊,救回男童一命。
一審台南地院認為,臧男身為陳女男友,不思照料女友之子反而動手傷害,戕害幼童身心健全發展,並承受巨大身心痛苦,不尊重幼童的權利主體,影響健全發育,審酌已與生母成立調解,分期賠償金錢,犯後態度尚可,量處1年4月徒刑。
二審台南高院、三審最高法院皆維持,判1年4月徒刑定讞,臧男近期須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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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