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29 7 月

傳訊、登門遭控跟騷判無罪 律師:情感糾紛與法律認定存模糊地帶

律師李孟軒表示,根據跟蹤騷擾防製法,構成要件須符合特定特徵與效果,包括行為具有性或性別相關意涵、令被害人感受恐懼,並已影響其日常生活與行動自由。(資料照)

律師李孟軒表示,根據跟蹤騷擾防製法,構成要件須符合特定特徵與效果,包括行為具有性或性別相關意涵、令被害人感受恐懼,並已影響其日常生活與行動自由。(資料照)

〔記者劉詠韻/台北報導〕台北市許姓男子與女網友多次約會,卻未經同意觸摸對方胸部,更數次冒昧拜訪求見。士林地方法院認定構成強制猥褻罪,判刑10月;至於檢方指控其事後傳訊、登門涉犯跟騷法,法官則指雙方關係具感情交集,行為是否構成騷擾界線模糊,難認致人畏懼、證據不足,判無罪。本案亦凸顯法律雖明定反覆或持續干擾致人畏懼者為犯罪,而律師李孟軒認為,情感糾紛與跟騷行為的認定,須更細緻審酌與舉證。

傑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李孟軒表示,根據跟蹤騷擾防製法,構成要件須符合特定特徵與效果,包括行為具有性或性別相關意涵、令被害人感受恐懼,並已影響其日常生活與行動自由。

李孟軒說明,依現行法規,即便雙方有感情糾葛,存在電話聯繫或訊息往來,若非違反對方意願,亦未必構成跟騷行為。本案中,許男與A女的訊息內容並無脅迫利誘、跟追行蹤或守候等行為,從A女回復看來也無明確恐懼反應,若僅以拒收訊息等情節作為依據,仍難直接認定為違反跟騷法。

判決指出,許男去年間透過交友軟體結識A女,二人相約六月某日晚間在台北市萬華區看電影,未料許男期間竟違反A女意願,先以雙手隔衣撫摸胸部,又以單手伸進衣內。法院認為,許男已構成強制猥褻罪,依其動機、手段、造成的心理傷害、犯後態度及未獲原諒等情,判處10月徒刑。

檢方另指控,許男於事發三天後,仍持續傳送訊息、語音,甚至登門要求見面,亦已構成跟騷法罪嫌。

士院指出,雖然許男曾前往A女住處樓下,但僅駐足不到1小時即離去,未見有反覆、持續干擾之行為。另根據通訊紀錄顯示,A女曾回復許男「這幾天相處是有開心但是更多的是不合適,我們還要解決什麼?結束這個關係,是我的想法」、「我昨天說最後一次了,包容你最後一次了,直接去警察局,你當樓下沒監控呢,你來我家 還有你他媽的叫我媽來威脅我 懂點法好嗎」、「你他媽威脅我唄」等語。

士院表示,該內容僅提及雙方曾就是否出門爭執、A女與家人吵架等生活困擾,尚難認為許男具有主觀犯意,或已對A女造成心生畏怖、影響生活,進而達到構成犯罪的門檻,認為檢方舉證不足,未能排除合理懷疑,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對此部分諭知無罪。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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