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子女指控父親外遇、家暴,童年時母親曾趴身護子擋拳腳,二度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台南地院認定與前案相同再度駁回。示意圖。(記者王捷攝)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兩名子女二度搬出童年受暴經驗,聲請免除扶養父親義務,指控父親外遇、對母親施暴,甚至對他們動手,母親還要趴身護子擋拳腳。台南地方法家事法庭認為,兩人4年前就以相同事由聲請被駁回,二度駁回兩人聲請。
子女指控,從小父親就沒有承擔扶養責任,兩人是由祖父母拉拔長大,童年印象最深的一幕,是父親被母親抓姦後,父親怒氣返家痛毆母親,他們蜷縮在角落時,父親甚至伸手要打他們,母親立刻撲上孩子,用身體擋下腳踹與拳擊。他們認為,父親未盡為人父之責,不應在年老時再向子女索取扶養。
台南地院說,子女兩人在2021年,就以同樣情節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當時法院審理後認為,雖提出外遇與家暴的主張,但未提供足夠證據證明情節嚴重到要以免除扶養義務,所以駁回聲請,這次兩人再提聲請,沒有新增事證,屬相同事由的重複聲請,而且欠缺「權利保護」的要件。
「權利保護」在民事訴訟中的意思大概是說,必須要透過法院裁定來保障權利,「免除扶養義務」的家事案件被稱為「非訟事件」,用意是雖然一樣是打官司,但不以對立、勝敗為前提,一樣也不能用同一理由可以一直訴訟,否則會讓另一方陷入無止盡的應訴。
法院最後裁定,因兩人聲請事由與前案完全相同、且先前已駁回確定,這次的聲請欠缺權利保護的必要,再次駁回,程序費用由兩名子女負擔。因此,兩位子女即使帶著童年的家暴傷痕成長,兩人仍必須背負法律上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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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