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4 8 月

父公司年收剩2萬 兩兒聲請離婚母增扶養費被駁回 法官這樣認定

父親公司經營不善,去年收入僅2萬元,兩名未成年子女聲請母親提高扶養費,但法院認定變故與母親能力無關,且子女非離婚契約當事人,駁回聲請。(記者王捷攝)

父親公司經營不善,去年收入僅2萬元,兩名未成年子女聲請母親提高扶養費,但法院認定變故與母親能力無關,且子女非離婚契約當事人,駁回聲請。(記者王捷攝)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兩位未成年子女透過父親出面,主張父親公司年收剩2萬,聲請提高母親每月負擔的扶養費。但法官認定,子女不是父母離婚協議契約的當事人,因此無法依民法請求變更扶養費,裁定駁回。

民法1121條規定,雙方離婚後,若扶養的金額或方式在未來發生難以預料的重大變化,與當初約定或判決時的情況差距甚大,當事人可向法院要求調整。兩名子女因此主張,父親公司陷入困頓屬重大變化,聲請母親提高扶養費。

兩位小孩的父母於2016年離婚,由父親扶養,但離婚協議約定,母親每月各支付兩人5000元扶養費。去年父親公司收入僅2萬元,已無法負擔現行支出。以2024年台南每人每月消費支出23618元計算,父母應各負擔一半,母親應改為每人每月11809元。

雖然父親公司經營不佳、收入驟減是重大變化,但離婚協議屬父母間的約定,屬民法契約的一種。在尊重契約自由原則的前提下,法院原則上不會直接修改該約定內容,而是要維護契約效力。子女並非離婚契約當事人,即使由父親代理,仍不具備直接變更契約的資格。

另外,民法1121條變更扶養的適用有一定條件。以本案來說,父親財務惡化影響的是自身負擔能力減少,可以作為減少自己負擔的理由,但不能因此向母親多要錢。家事法庭因此認為,未成年子女聲請欠缺法律基礎與適用條件,全案駁回。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

發表回復

您的郵箱地址不會被公開。 必填項已用 * 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