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保護未成年人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的監護職責。
因無人幫忙照看小孩,楊林夫婦外出務工時將女兒小囡帶在身邊,不料小囡意外墜亡。究竟誰該對小囡的意外身亡負責?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不久前對這起生命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釐清各方責任。
4歲女孩在裝修工地墜亡
楊林與李紅夫婦都是木工師傅,兩人婚後育有女兒小囡。2023年8月,楊林夫婦接受老鄉林濤安排,前往謝強夫婦位於北流市某小區13樓的新房安裝定製好的衣櫃。
2023年8月14日上午,楊林夫婦帶著4歲多的女兒小囡在謝強夫婦的新房幹活。衣櫃安裝完畢後,謝強要求楊林夫婦幫忙安裝地腳線。17時左右,謝強來到新房查看裝修完成情況。17時30分左右,小囡發生意外,從屋內一間沒有安裝好玻璃的房間的窗口墜落到樓下,後經送醫院搶救無效身亡。當天,楊林夫婦自行支付醫療費4970.87元。聞訊趕到的林濤支付了5000元給楊林夫婦。
承接謝強新房玻璃窗裝修工程的是梁峰。事發前,他將該房間原來的防護欄拆除,安裝了落地玻璃窗的框架,但還沒有裝上玻璃,也沒有在窗戶前設置防護措施或者安全提示。
此後,楊林夫婦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謝強夫婦、林濤、梁峰、定製衣櫃的經營部、房地產開發公司、物業公司共同賠償89萬餘元。
北流市法院認為,梁峰承攬謝強夫婦新房的落地窗安裝工程,應認定梁峰與謝強夫婦之間是承攬關係。謝強夫婦是定作人,梁峰是承攬人。梁峰作為承攬人拆除欄杆後,沒有及時安裝玻璃,且沒有採取設置欄杆措施,導致小囡從該窗戶墜樓後經搶救無效死亡,梁峰對此有一定過錯,應對小囡的死亡承擔20%的侵權責任。
謝強夫婦發現楊林夫婦帶女兒小囡到裝修現場,沒有及時阻止並勸其將小囡帶離,對該案的發生有一定過錯,應承擔5%的侵權責任。
楊林夫婦將女兒小囡帶到裝修施工現場,放任小囡在施工現場玩耍,小囡跑到沒有安裝玻璃的房間,導致事故發生。楊林夫婦沒有盡到監管責任,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對小囡的死亡造成的其他經濟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至於楊林夫婦要求經營部等其他公司和個人擔責的主張,因其對小囡發生意外事故沒有過錯,法院不予支持。
北流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梁峰賠償楊林夫婦16萬餘元,謝強夫婦共同賠償楊林夫婦4萬餘元;駁回楊林夫婦的其他訴訟請求。
監護人承擔85%的責任
楊林夫婦及梁峰均不服一審判決,向玉林市中院提起上訴。
玉林市中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6條第1項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的監護職責。父母是保護未成年人的第一責任人,家庭是未成年人最先開始生活和學習的場所,對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具體到該案,因無人幫忙照看小孩,楊林夫婦外出務工時將女兒小囡帶在身邊,但從他們工作的性質、場地等情況分析,該行為又難言合理性。施工場地作為封閉性場合,本身即具備較高危險性,而案涉房屋位於13樓,場地的危險性不言而喻。楊林夫婦對該危險性應當明知,他們將小囡多次帶到施工現場,該行為本身已將小囡置於危險中。
根據一、二審查明,房主謝強曾就該情形向楊林夫婦提出質疑並要求他們改正,但他們以無人幫忙照看小孩為由繼續將小囡帶往施工場地。此外,在楊林夫婦進場工作時,屋內的房間門均已安裝完畢,而楊林夫婦明知小囡會在屋內到處走動的情況下,卻未能及時將房門關上,因此楊林夫婦對該次事故的發生具有嚴重過錯。
案涉房屋業主謝強夫婦將房屋衣櫃業務以包工包料方式交由林濤完成,將房屋包括落地窗在內的窗、水電以包工包料方式交由梁峰負責,故謝強夫婦與林濤、梁峰之間構成承攬關係。林濤將衣櫃安裝交由楊林夫婦具體負責。在楊林夫婦安裝衣櫃過程中,謝強發現小囡在施工現場,多次進行提醒並要求改正,謝強夫婦對衣櫃安裝業務並無過錯。但謝強夫婦將落地窗發包給梁峰完成,而梁峰不具備高空作業資格。謝強夫婦作為定作人,對承攬人的選任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梁峰作為落地窗業務承攬人,拆除落地窗護欄後未能設置安全警示設施,也未能及時安裝玻璃,造成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結合各方過錯及該案實際情況,玉林市中院確定應由楊林夫婦自負85%的責任,謝強夫婦承擔5%的責任,梁峰承擔10%的責任。
玉林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梁峰賠償楊林夫婦9萬餘元;謝強夫婦賠償楊林夫婦4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