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29 8 月

男大生約砲少女慫恿自拍裸照 法官:兩情相悅給輕判

大學生約砲少女慫恿自拍裸照,法官認定兩情相悅輕判。(情境照)

大學生約砲少女慫恿自拍裸照,法官認定兩情相悅輕判。(情境照)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蔡姓大學生網路上認識未滿14歲少女小美(化名),即兩度在火車站附近旅館約砲,蔡男更要她自拍裸照,新竹地院審理時認為蔡男雖犯重罪,但卻是兩情相悅,在「情輕法重」情況下,最後法官給予輕判、緩刑以啟自新。

法官調查,去年7月蔡姓大學生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未滿14歲的小美,且因年幼對於兩性關係懵懂無知,關於性行為之智識及決斷能力亦未臻成熟,去年8月20日上午在新竹市某旅店內,經小美同意後發生性行為1次。去年9月1日上午二人在新竹市某旅社內,經小美同意後再發生性行為1次。

蔡男基於引誘使少女自行拍攝性影像犯意,於去年8月1日起至當月31日止,透過通訊軟體與小美聯繫,而引誘小美自行拍攝裸露上身、下體照片及影片,並傳送給蔡男。

法官認為,蔡男素行尚可,並非惡性重大之人,與小美前系男女朋友關係,2人於交往期間相互愛戀,在未違反小美意願情形下,為性交、引誘自行拍攝性影像行為,雖已危害小美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然考量其手段並非加諸暴力強制或脅迫、恐嚇、催眠術,亦未施用不法腕力造成小美身體傷害,相較之下侵害程度應屬較輕,加上雙方已達成和解,小美亦表達願給蔡男減刑之意,因此法官酌量減輕其刑。

法官審酌被告明知小美系未滿14歲少女,僅為滿足一時性慾而性交,並引誘使其自行拍攝性影像,所為危害少女身心健全發展,最後依姦淫幼女罪與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判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提供90小時義務勞務。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