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19 8 月

企業以抓鬮決定員工去留 法院判決

項目撤銷,崗位縮減,公司讓員工抓鬮定去留?以這樣的方式解除勞動關係,法院會如何判決?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給出答案:公司行為違法!

於磊於2021年12月入職某物業公司,與另外兩名同事一同被派至某項目擔任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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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31日上午,該物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告知於磊等三名司機,因公司項目撤銷,現崗位僅需保留兩名司機,三人需通過抓鬮形式決定去留,抽中「離開」的人需要解除勞動關係。於磊抽中了「離開」的簽,被要求於2023年8月1日起不用再到崗。

於磊認為,公司這一行為系違法解除勞動關係,須支付賠償金。經仲裁前置程序後,於磊將該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本案中,物業公司因其業務調整無法為於磊等人提供原工作崗位,在此情況下,公司可以與於磊等人協商調整工作崗位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但是,該公司採用抓鬮的方式決定勞動者去留,違反了勞動關係平等自願原則,且於磊並不屬於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辭退的情形,故法院認定該物業公司屬於違法解除雙方之間勞動關係,應支付賠償金1.8萬元。該物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一企業以抓鬮決定員工去留,抽中「離開」的員工被裁員,法院判賠18000元

法官提醒,關於勞動關係的解除或終止,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做了明確的列舉式規定,旨在維護勞動關係的穩定性、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在法定情形外另行制定的解除條款,只能是對法定解除權的合理解釋和延伸,不得超出必要範疇。

法官表示,具體到本案中,若該物業公司確實存在項目撤場等變動,應與員工協商溝通調整工作崗位或協議一致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員工經濟補償。採用抓鬮這種簡單粗暴的方式辭退員工,暴露出的是對勞動法律和勞動者權益的漠視,也違背了用工管理的基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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