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19 8 月

一個公職人員,究竟要多壞才會被剝奪編製

一直很好奇一個問題:

一個有正式編製的公職人員,究竟要多壞,要犯多大的錯誤,才會被剝奪編製、開除公職、取消退休待遇?

按我的樸素理解,公職人員行使職權時所犯的錯誤(犯罪行為除外)大體上分為幾類:

第一種,把職權範圍內的事情做好的同時給自己撈了一些好處。這肯定不好,但在當下社會是可以理解的。

第二種,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為能力不足、方法不當犯了一些小錯。這需要批評教育,但還是可以給機會改正進步的。

第三種,故意利用職權做壞事,侵害公共利益,或者掌握公平裁判權的人自己帶頭破壞公平。像這種,我認為是可以一票否決撤職查辦的。

比如協和董小姐事件中,身為北京科技大學教務處領導,本身是負責維護學生成績公平的職位,卻利用職權憑空給董小姐偽造成績,把一名明顯不具備基礎知識的學生送上醫療崗位,說明其對學生成績公平沒有絲毫敬畏之心,也就完全喪失了擔任相關崗位的基礎,理應撤職查辦永不錄用。

可實際上呢?為董小姐偽造成績的李某寬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記過處分,免職處理。眾所周知,免職不等於撤職,歇一段時間,人家又是好漢。李某寬同志的編製和行政級別穩穩噹噹,沒有受一點影響。

甚至連始作俑者,董小姐的姑姑班某娟也只是留黨察看一年、撤職處分,取消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調離教師崗位。同樣,編製和行政級別穩穩噹噹,實際待遇沒有受一點影響。更別說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了。

比如廣西亮證姐事件中,亮證姐的丈夫黎某將代表國家公權力的行政執法證件交給妻子橫行霸道欺壓百姓,顯然在主觀上對其執法權力沒有絲毫的敬畏之心,對消防安全的嚴肅性沒有絲毫敬畏之心,讓這樣的人留在消防隊伍里,我作為群眾是很難放心的。

然而實際上,黎某受到的只是黨內警告處分,收回並註銷其行政執法證。這意味著,黎某的領導職務沒有受到絲毫影響,編製和待遇更是巋然不動。

大家可以想像一下,假如以上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在體制內一名合同制聘用人員或者「臨時工」身上,又或者發生在民營企業的某個崗位上,會是怎樣的處理結果呢?

董小姐和亮證姐連續兩個事件的官方通報,看情節,滿屏都是公職人員濫用職權知法犯法,看處理,滿屏都是批評教育誡勉談話,個中反差與荒謬實在一言難盡。

董小姐案件中幫助董小姐造假全鏈條上的19位體制內大佬,亮證姐事件中涉及到的7名公職人員,沒有一個被開除公職撤銷編製的。

一個都沒有。

就這,某官媒還有臉說相關處理結果表明了對違規行為絕不姑息,也難怪評論區要將其解讀為「絕不讓董小姐的姑姑撤職休息」……

或許真的是怪我不懂事吧,國家培養一個幹部不容易,犯了點錯誤就開除,豈不是讓更多的同志寒了心?

但你也不能怪我不懂事。我一個遵紀守法的納稅公民,真的很難共情這些由納稅人供養著的濫用職權的公職人員,也真的很難接受已經查實他們濫用職權後將來仍然享受比我多好幾倍的退休金。

我的要求很簡單:

對於那些已經查實有主觀故意濫用職權做壞事,或者肩負著維護公平正義的職責卻帶頭破壞公平的公職人員,如果不能送進去坐牢,至少也要開除公職,級別歸零,讓其無法再染指公共權力,從此自食其力謀生。

這要求,算非分之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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