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18 8 月

兩男孩損壞展品,視頻循環播12年,是否侵犯未成年人權利?

最近,一則「『熊孩子』損毀展館藝術品,監控錄像被製成警示片循環播放12年」的消息引髮網友關注。據報道,這段視頻的背後,是一位藝術家傾心創作的作品《天使在等待》在上海玻璃博物館參展時被男孩掰斷,無法修復,博物館永久保存損毀的作品,並將監控錄像製作成視頻公開播放。

兩男孩損壞展品,視頻循環播12年,是否侵犯未成年人權利?

▲博物館循環播放的視頻 圖據華商報大風新聞

8月15日,紅星新聞就此事採訪了相關律師。有律師表示,博物館將「熊孩子」破壞展品製成視頻播放具有合理性,旨在通過活生生的案例實現警示教育。但若該未成年人已經成年,或者其父母等監護人認為博物館的相關行為侵犯了案涉未成年人的相關權利,可向博物館提出異議。也有律師認為,警示功能完全可通過匿名化等損害替代方案實現,故其合法性基礎欠缺法理支撐。

視頻背後

藝術家為女兒誕生創作,損壞無法修復

日前,有上海網友參觀上海玻璃博物館後發現,發生在12年前的「熊孩子」損毀展館藝術品的監控錄像,被博物館製作成視頻在損毀的展品旁循環播放。

據華商報大風新聞報道,8月14日,上海玻璃博物館工作人員證實,這件被損毀的玻璃藝術作品名為《天使在等待》,出自藝術家薛呂之手,博物館保留了其破損狀態,已被館裡永久保存。工作人員介紹,事發是2013年9月7日,兩名四五歲的男孩翻越展區圍欄,用手拉扯作品,導致左側翅膀斷裂。當時的監控錄像顯示,現場的確有家長在一旁拍照,未及時上前制止孩子的行為。

此後,館方將監控錄像製作成視頻,在損毀的展品旁循環播放。「我們每天會有公益講解。」這件藝術品受損情況會跟觀眾講解清楚,提醒大家注意文明觀展。

▲損壞的展品和循環播放的視頻圖據華商報大風新聞

有網友表示:「大人在一旁也不管,也是夠無語的了。視頻里的小孩現在應該也大了吧,不知道他們有沒有刷到這條視頻。」另有參觀者稱,展品旁邊還配了作者一篇很長的說明文字。

據華商報大風新聞報道,2013年9月16日,藝術家薛呂在這段說明文字中說,個展中最重要的作品被損壞,自己心痛不已。這部高1.6米的玻璃藝術作品是2012年特為女兒的誕生所創作的,前後歷時2年零3個月。據其介紹,作品涉及複雜的技術工藝,她為此耗費了大量心血,「作品是通過整體模具一次性燒成,造型和顏色如有損壞就無法修復。左方翅膀的尾部被整體掰斷,但就藝術品本身而言,是整件藝術品的損毀。如重新製作,將存在與右側無法在造型和釉彩顏色上完全匹配,從而造成藝術作品的不完整和不統一性。」

據博物館工作人員證實,博物館這樣做主要是進行警示教育,提醒公眾藝術保護的重要性。被問及這兩名孩子是否被列入黑名單,工作人員表示不確定兩人之後是否還來過博物館,如果兩人再來,博物館應該不會拒之門外。

律師觀點①:

未侵犯孩子隱私權、肖像權,當事人認為侵權可向博物館提出異議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認為,博物館將「熊孩子」破壞展品的情況製成視頻播放具有合理性,旨在通過活生生的案例實現警示教育,從體現形式來看,並不存在侵犯相關人員隱私權或者肖像權的情形。

林小明說,根據《民法典》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人活動、私密信息」,可知「熊孩子」在博物館損壞展品的行為是公開行為,並非法律規定的私人活動或者私密信息,在不構成隱私的情況下自然無法形成隱私權。因此,博物館的行為並不存在侵害「熊孩子」的隱私權。

同時,林小明指出,《民法典》還規定,「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等情形,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博物館使用相應監控錄像屬於合理使用範疇,即便存在或涉嫌侵權也不需承擔民事責任。

此外,《民法典》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而從該視頻上的影像來看,並不足以讓受眾確認「熊孩子」肖像;從使用手段來看,博物館製作的該視頻並不存在醜化、污損或者偽造等方式,因此不存在侵害其肖像權的情形。更何況,《民法典》還規定,「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利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可以不經肖像權人的同意。

另一方面,林小明指出,《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三)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對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職責」,若該未成年人已經成年,或者其父母等監護人認為博物館的相關行為侵犯了案涉未成年人的相關權利,可以向博物館提出異議。

律師觀點②:

基於公益警示目的,未設定合理期限也可能侵權;公共利益主張不得豁免人格權保護責任

四川罡興律師事務所周亞龍律師則認為,博物館持續12年公開含可識別面容的監控錄像,可能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8條對兒童敏感信息的嚴格保護義務,突破《民法典》第1035條規定的最小必要原則,即便基於公益警示目的,未採取去標識化處理(技術標準見《GB/T
35273-2020》)、未設定合理期限的行為,則可能構成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持續性侵害。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條確立的「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要求以兒童最大利益為絕對優先,公共利益主張不得豁免人格權保護責任,該行為混淆了監護人的財產賠償責任(《民法典》第1188條)與兒童獨立人格權保護的法律邊界,警示功能完全可通過匿名化等損害替代方案實現,故其合法性基礎欠缺法理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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