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猥褻慣犯街頭隨機對落單少女強制猥褻。(情境照)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雄市年逾40歲陳姓男子去年2月深夜酒後騎機車在街頭閑晃,隨機對落單少女強制猥褻,經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送辦,一審法院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3月,陳男為求輕判上訴二審,並賠償被害人25萬元達成調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酌被告為猥褻慣犯,惡性顯明,仍判他3年1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去年2月10日23時10分許,帶著酒意騎乘機車在高市街頭閑晃,見年僅13歲的被害少女落單獨行,竟強制環抱少女,經反抗且呼救後,還用手摀住其嘴巴並撫摸胸部、親吻臉頰,強制猥褻得逞。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將他逮捕。
陳男自稱長期罹患憂鬱,具邊緣性智力,有憂鬱、焦慮、衝動、自貶等傾向,犯罪之過程僅1分鐘左右,因一時思慮欠周、臨時起意,並無更強烈侵略性手段攻擊被害人,高雄地院一審認被告所為除侵害少女之性自主權外,亦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對往來行人之人身安全造成潛在風險,判他3年3月徒刑。
陳男不服量刑過重提出上訴,同時賠償被害人25萬元達成調解,高雄高分院二審合議庭認為陳男無法證明犯行與其特殊之身心狀態有關外,其分別在2015年及2017年先後犯公然猥褻、強制猥褻罪,經法院判刑確定,其犯行足招眾怒,無所謂情輕法重、情堪憫恕之情形可言,仍判他3年1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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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