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4日,澎湃新聞
從當事人谷建彬處獲悉,當日,他前往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檢察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請求船營區檢察院賠償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及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21萬元。
谷建彬是吉林省吉林市建彬牧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老豬場)法定代表人。因要建設吉琿鐵路樞紐西環線,谷建彬家的老豬場被劃至拆遷範圍,後被強制拆除。老豬場被強拆後,施工方隨即進場施工。2023年7月6日,吉林市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確認船營區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此後,谷建彬阻止施工,被指控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
船營區檢察院此前指控,谷建彬於2024年4月至6月間,多次將一台別克轎車停放在施工便道上,導致施工車輛無法進入,造成施工方無法施工,施工方因此損失6萬餘元。船營區法院審理期間,檢察院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撤回起訴,法院遂裁定準許檢察院撤回對谷建彬的起訴。
2025年7月7日,船營區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該院認為,谷建彬的行為不應認定為破壞生產經營罪,決定對谷建彬不起訴。谷建彬於2024年7月2日被刑拘,至2025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審,共被錯誤羈押295天。
谷建彬稱,截至目前,當地政府仍未就拆遷補償與其達成一致。
廠房被拆後負責人申請行政複議,市政府認定強拆違法
據谷建彬介紹,2008年,他在吉林市船營區大綏河鎮通氣溝村註冊成立老豬場,2012年擴大生產,在同村註冊成立吉林市金鵬生豬養殖專業合作社(下稱:新豬場)。谷志強稱,老豬場被拆除前有約700頭豬;新豬場前後累計投入三千餘萬元,目前有約3000頭豬。
為建設吉琿鐵路樞紐西環線工程,吉林省市船營區政府於2016年6月29日作出相關工程土地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將老豬場的部分建築劃至徵收範圍。谷志強稱,因新老豬場距離鐵路線不足500米,根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谷家要求政府對新老豬場整體徵收,但政府給出的補償價僅為1640餘萬,還不夠新豬場投入成本,雙方多次協商均無法達成一致。
2023年3月25日,船營區政府向谷建彬送達《吉林市船營區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書》(下稱《決定書》),對老豬場進行徵收。《決定書》顯示,被徵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或選擇異地置換。其中,貨幣補償共計310餘萬元(不包含生豬補償價值);異地置換為「船營區政府在大綏河鎮果樹場按照不低於原養殖場規模為被徵收人建設一處新養殖場,同時負責配合辦理相關手續。從搬遷之日起至新養殖場建設完成投入使用之日止,徵收部門按年給予停產養殖損失補償,具體標準另行協商確定。」谷建彬介紹,他實地考察過異地置換的場地,覺得場地條件不適合生豬養殖。
讓谷建彬沒想到的是,3月28日,船營區政府就對老豬場整體進行強制拆除,老豬場飼養的近700頭豬也被拉走,下落不明。此後,谷建彬向吉林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分別請求確認船營區政府的強拆行為違法、撤銷《決定書》。
2023年7月6日,吉林市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確認船營區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吉林市政府認為,《決定書》載明:「被徵收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本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吉林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該決定在3月25日送達,3月28日即強制拆除申請人房舍,未在實質上充分保障申請人享有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違反法律規定。
吉林市政府另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吉市政複決【2023】65號)顯示,船營區政府在證據材料中未提供案涉被徵收標的的完整評估報告,無法證明評估師資質、評估過程、評估報告送達的程序等評估事宜合法有效,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此外,《決定書》僅載明「從搬遷之日起至新養殖場建設完成投入使用之日止,徵收部門按年給予停產養殖損失補償,具體標準另行決定」,未給出具體的補償標準及計算方式等項目。綜上,《決定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吉林市政府決定撤銷《決定書》。
阻工被控破壞生產經營,法院兩次開庭後檢方撤訴
儘管吉林市政府確認船營區政府的強拆行為違法,但吉琿鐵路樞紐西環線工程並未停止施工。據新華社2024年9月26日報道,吉林至琿春鐵路吉林樞紐西環線於當日正式開通運營。
谷建彬稱,《自然資源部關於新建吉林至琿春鐵路吉林樞紐西環線及相關工程建設用地的批複》明確要求,「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動工用地」。
2023年10月12日,谷建彬和妻子、兒子前往施工現場阻止施工。谷建彬介紹,雙方發生了衝突,他們一家也在衝突中受了傷。當日,吉林市公安局船營分局分別對谷家三人行政拘留十日。
此後,谷建彬又多次到施工現場阻止施工。2024年7月2日,谷建彬被船營公安分局以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船營區檢察院以谷建彬破壞生產經營罪向船營區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顯示,谷建彬於2024年4月至6月間,多次將一台別克轎車停放在施工便道上,導致施工車輛無法進入,造成施工方無法施工,施工方因此損失6萬餘元。谷建彬稱,他停車的地方,事實上處在被強拆的老豬場範圍內。
船營區法院兩次開庭審理該案後,船營區檢察院於2025年6月9日作出《撤回起訴決定書》,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要求撤回起訴。船營區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書》顯示,該院認為,船營區檢察院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7月7日,船營區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該院認為,谷建彬的行為不應認定為破壞生產經營罪,決定對谷建彬不起訴。
8月14日,谷建彬前往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檢察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請求船營區檢察院賠償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14萬元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7萬元,並追究相關部門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