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近日審結,認定李男觸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等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應並執行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記者吳升儒攝)
〔記者吳升儒/台北報導〕台北市李姓男子去年4、7月分別約了酒店小姐到某知名連鎖旅館「開房間」,卻未經對方同意,用手機拍下女方的裸體影像。事後被害人發現報警。台北地院近日審結,認定李男觸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等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應並執行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檢警調查,李男於案發期間,前往酒店消費,兩次分別看上不同酒店小姐,帶到旅館「開房間」,過程中卻利用手機拍下兩人的裸體影像。事後被害女子發現後,憤而提告。
警方查扣李男手機,發現裡面確實存有兩名被害女子的私密影像,依法將她函送法辦。檢察官偵訊後,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將李男起訴。
法院審理期間,李男雖然坦承犯行,表示希望與兩名被害女子進行調解,但最終未獲原諒。
法官認定,李男觸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等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應並執行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