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陰縣居民肖新良,因在網上發布12字被認為涉及縣委書記的評論遭拘留5天,不服的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兩次敗訴,又訴至湖南省高院後終於勝訴。
此事輿論嘩然,公民合法的批評權受到空前的關注。
2023年7月4日,肖新良在一條30秒反映當地一個施工墜樓事故的視頻下留言:「還在搞豆腐渣工程,統一招牌?」
結果,湘陰縣公安局以這12字評論為「不實言論」「在網路上起鬨鬧事」為由,構成尋釁滋事對其處行政拘留五日。
對處罰決定不服的肖新良被釋放後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法院認定,肖新良發表的評論意見與他人的惡意詆毀評論點贊具有延伸性、擴展性,對湘陰縣委政府及領導個人產生了一致性的負面政治影響,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構成尋釁滋事,駁回訴訟請求。
大家注意到了沒有,肖新良的12字評論完全沒有針對具體的人,但從法院的判決卻能看出縣委書記等當地官員對號入座了。這也能夠證明,湘陰縣公安局抓捕肖新良的原因和一審法院駁回肖的起訴均是因為他們認為評論對湘陰縣的縣委書記等官員產生負面影響。
以我對縣級公安機關的了解,肖新良這種沒有明確針對性的評論,影響極小,沒幾個人看到,如果不是有官員出面授意,公安不可能主動站出來認為肖是在攻擊縣委政府主要領導,給自己找事。現在的大環境,很多機關都秉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工作態度。這種12字評論,如果不是縣委書記等人出面有明確的指令直接干預,多半是勒令當事人刪除了事。
肖新良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24年4月1日,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湘陰縣委書記李鎮江是2024年1月官宣落馬的。2024年7月湖南省紀委監委通報:經查,李鎮江身為縣委主要負責人,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權力觀扭曲,政績觀偏差,亦官亦商,追名逐利,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嚴重干擾巡視工作,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安排私營企業主提供宴請,在全縣「群眾主題活動」中搞形式主義;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既想當官又想發財,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通過買賣文物獲利;工作脫離實際,不作深入調查研究,搞隨意決策;以權謀私,搞權錢交易,「以借為名」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岳陽中院的二審判決,是在李鎮江落馬之後作出的,此時應該已經不存在縣委書記干預。為什麼此時還要維持原判呢?
背後的現實邏輯,大概就是為什麼很多干預司法的官員即便落馬,冤案也很難平安的原因。這個話題也很值得討論,但是另一個話題了,有空另文再說。
肖新良又訴至湖南省高院,申請再審改判。2025年6月25日,湖南省高院終審判決:一是社會不良影響輕微;二是認定為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尋釁滋事的證據不足,認為行政拘留五日過罰明顯不當。湘陰縣公安局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過罰明顯不當,應予撤銷,判令湘陰縣公安局支付肖新良人身自由賠償金2377.6元。
終審判決證明,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湘陰縣公安局拘留肖新良是錯誤的,汨羅市法院駁回肖的訴訟請求是錯誤的,岳陽市中院駁回肖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也是錯誤的。
這個案子有這麼複雜以至於湘陰縣公安局和兩級法院都難以掌握結果作出錯誤的司法判斷嗎?
案子一點都不複雜,肖新良僅僅是在一個反映施工事故的視頻下留言表達一個疑問,並不是肯定地指控某個官員在搞豆腐渣工程,也沒有另外專門發帖指控地方政府官員搞豆腐渣工程,根本沒有主觀編造謠言並在公共場合散布傳播的情節,完全不構成尋釁滋事。
案子很簡單,但湘陰縣公安局和兩級法院都誤判此案,多半並不是他們的專業素質有問題,極可能就是主動對號入座、認為肖的評論在針對自己的縣委書記李鎮江在背後干預此案,而李鎮江在位沒有落馬時,湘陰縣公安局、汨羅市人民法院都站在了縣委書記這一邊。
湖南省高院糾正了湘陰縣公安局、汨羅市人民法院、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誤判,輿論一片點贊,他們守住了司法底線,打了同行的臉。
要推翻前兩級法院的判決,要否定湘陰縣公安局拘留人的行政處罰,是要得罪很多人的,湖南高院不怕得罪人,這亦說明體制內還有很多有基本良知的人守著底線。這樣的人更多一些,社會就有希望了。
大家應該還注意到了,拘留肖新良的是湘陰縣公安局,肖新良不是在湘陰縣法院起訴湘陰縣公安局的,而是到汨羅市人民法院異地起訴的。這種異地起訴的制度設計,就是為了避免在司法實踐中地方勢力相互保護和包庇,但此案用非常清晰的事實證明,即便是異地起訴,湘陰縣委書記的影響力也可以異地發揮作用,干預了隔壁的汨羅市。
通過這個案子,我們大概可以看出,一個縣委書記不僅可以干預本縣的司法,還是可以跨縣干預其他縣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