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18 8 月

公廁當炮間!網路工程師3500元「援交」少女 判1年2月獲緩刑

男子找14歲少女援交,被判1年2月徒刑。(資料照攝)

男子找14歲少女援交,被判1年2月徒刑。(資料照攝)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一名網路工程師劉男透過交友軟體「約炮」,把就讀國中的A女約出性交2次,完事後劉男固定給A女3500元「打炮費」。不料A女的媽媽無意間發現女兒身上竟藏有數千元現金,經逼問後才知「援交所得」。媽媽帶女兒到警局報案,警方將劉男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送辦,該案雙方已和解,法官判處劉男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

該案起訴書指出,劉男透過交友軟體詢問A女是否缺錢及是否願意與他人性交以換取零用錢,A女半推半就下答應。

第一次雙方約在伸港鄉濱海植物園內之公共廁所,兩人進入無障礙廁擁抱、舌吻、撫摸,再親吻A女之胸部,並令A女以手摩擦其陰莖,復以手撫摸A女之私處,後脫去其褲子及內褲,要求A女為其口交,完事後劉男給A女3500元。時隔一個月,兩人又約在伸港鄉某國小的廁所內,同樣進入無礙障廁間,完事後劉男同樣給3500元。

事後A女返家,母親在其衣物內發現千元大鈔,驚異有異,在逼問下女兒坦承做「援交」所得,母女倆到警局報案。

警方問劉男,「你不知對方才14歲」,劉回答,因對方有抽煙,樣子像16、17歲的高中生。

審理的法官表示,被告罔顧A女對於性行為之認識程度及自主能力尚未臻至成熟,思慮亦未及成年人周詳,竟為滿足其個人私慾而以提供金錢作為對價,引誘A女與其為性交行為,對於A女身心健全及人格發展均生不良影響,行為殊值非難,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業已與A女達成調解。被告引誘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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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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