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18 8 月

董事长外遇员工产女遭妻抓包喊「通奸除罪」 法院判赔200万

士林地院审理认为,宪法释字第791号虽宣告通奸罪违宪,但并未否认婚姻制度下「性忠诚义务」的存在,婚姻契约本质仍以共同生活与忠诚为基础。(资料照)

士林地院审理认为,宪法释字第791号虽宣告通奸罪违宪,但并未否认婚姻制度下「性忠诚义务」的存在,婚姻契约本质仍以共同生活与忠诚为基础。(资料照)

〔记者刘咏韵/台北报导〕台北市洪姓董事长遭妻子控诉婚内出轨,称他与黄姓外遇对象产女后,3人多次出席公开活动,甚至出现在她的工作场合,愤而提告求偿200万元;洪男、黄女则以通奸除罪为由,辩称不应再以配偶权侵害为由,追究损害赔偿责任。士林地方法院审理指出,婚姻制度虽不再以刑法处罚通奸,但配偶仍有性忠诚义务,判赔洪男与黄女须连带赔偿200万元。全案可上诉。

判决指出,阿宁与丈夫洪男在2014年结婚,育有3名子女。阿宁主张,丈夫于2022年间亲口向她坦承外遇,且黄女已经怀孕,而她后来查阅户籍资料,发现丈夫已于2023年3月认领黄女所生A女,认为黄女明知丈夫已婚却仍与其发生亲密行为,两人甚至带著所生女儿出现在其工作场合及公开活动,导致她承受外界异样眼光与流言蜚语,身心饱受折磨,因此提告2人连带赔偿200万元精神慰抚金。

洪男、黄女则答辩,宪法解释已认人民有婚姻自主权及性自主权,刑法通奸罪也已除罪化,因此不应再以配偶权侵害为由,追究损害赔偿责任。洪男并称,他与妻子阿宁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双方仅因孩子共同生活,彼此对男女交往予以尊重、互不干涉。

他们辩称,阿宁甚至同意洪男于2019年间认领另一名陈姓女子所生的B子,并允许陈女进入家庭照顾孩子,显示阿宁早已容忍外遇模式。此外,阿宁曾与黄女一同出席公开场合、餐会与家庭旅游,甚至协助安排黄女坐月子,证明她已默许、宥恕,无权再主张配偶权受侵害。2人也援引民法时效规定,称阿宁最迟于2021年已知悉2人交往,却直到2023年底才提告,请求应认已逾2年时效,不须赔偿。

士林地院审理认为,宪法释字第791号虽宣告通奸罪违宪,但并未否认婚姻制度下「性忠诚义务」的存在,婚姻契约本质仍以共同生活与忠诚为基础,一方配偶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足以破坏婚姻共同生活的圆满与幸福,对另一方构成不法侵害,反观黄女明知洪男已婚仍介入,两人行为属「共同侵权」,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酌双方经济状况,阿宁为公司经理,年收入逾200万元;洪男则为公司董事长,年收入近500万元;黄女则为公司员工,名下有土地、房屋及车辆等情状,考量洪男先前已有外遇纪录,阿宁过去因爱选择原谅,但洪男却重蹈覆辙,甚至让小三及非婚生子女参与家庭活动,对阿宁造成长期精神折磨,情节重大,认为请求200万元精神慰抚金属相当,判洪、黄2人应连带赔偿200万元。全案仍可上诉。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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