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院審理認為,憲法釋字第791號雖宣告通姦罪違憲,但並未否認婚姻制度下「性忠誠義務」的存在,婚姻契約本質仍以共同生活與忠誠為基礎。(資料照)
〔記者劉詠韻/台北報導〕台北市洪姓董事長遭妻子控訴婚內出軌,稱他與黃姓外遇對象產女後,3人多次出席公開活動,甚至出現在她的工作場合,憤而提告求償200萬元;洪男、黃女則以通姦除罪為由,辯稱不應再以配偶權侵害為由,追究損害賠償責任。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指出,婚姻制度雖不再以刑法處罰通姦,但配偶仍有性忠誠義務,判賠洪男與黃女須連帶賠償20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寧與丈夫洪男在2014年結婚,育有3名子女。阿寧主張,丈夫於2022年間親口向她坦承外遇,且黃女已經懷孕,而她後來查閱戶籍資料,發現丈夫已於2023年3月認領黃女所生A女,認為黃女明知丈夫已婚卻仍與其發生親密行為,兩人甚至帶著所生女兒出現在其工作場合及公開活動,導致她承受外界異樣眼光與流言蜚語,身心飽受折磨,因此提告2人連帶賠償200萬元精神慰撫金。
洪男、黃女則答辯,憲法解釋已認人民有婚姻自主權及性自主權,刑法通姦罪也已除罪化,因此不應再以配偶權侵害為由,追究損害賠償責任。洪男並稱,他與妻子阿寧的婚姻早已名存實亡,雙方僅因孩子共同生活,彼此對男女交往予以尊重、互不干涉。
他們辯稱,阿寧甚至同意洪男於2019年間認領另一名陳姓女子所生的B子,並允許陳女進入家庭照顧孩子,顯示阿寧早已容忍外遇模式。此外,阿寧曾與黃女一同出席公開場合、餐會與家庭旅遊,甚至協助安排黃女坐月子,證明她已默許、宥恕,無權再主張配偶權受侵害。2人也援引民法時效規定,稱阿寧最遲於2021年已知悉2人交往,卻直到2023年底才提告,請求應認已逾2年時效,不須賠償。
士林地院審理認為,憲法釋字第791號雖宣告通姦罪違憲,但並未否認婚姻制度下「性忠誠義務」的存在,婚姻契約本質仍以共同生活與忠誠為基礎,一方配偶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與幸福,對另一方構成不法侵害,反觀黃女明知洪男已婚仍介入,兩人行為屬「共同侵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審酌雙方經濟狀況,阿寧為公司經理,年收入逾200萬元;洪男則為公司董事長,年收入近500萬元;黃女則為公司員工,名下有土地、房屋及車輛等情狀,考量洪男先前已有外遇紀錄,阿寧過去因愛選擇原諒,但洪男卻重蹈覆轍,甚至讓小三及非婚生子女參與家庭活動,對阿寧造成長期精神折磨,情節重大,認為請求200萬元精神慰撫金屬相當,判洪、黃2人應連帶賠償2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