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吉安鄉福興一街6戶民宅前畸零地遭新地主以鐵架擋住,鄉公所接獲陳情,依法拆除鐵架等障礙物,開罰黃姓地主共36萬元。(吉安鄉公所提供)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花蓮縣吉安鄉福興一街6戶民宅前道路被納入都市計劃用地,黃姓男子看準道路還沒徵收,搶先透過法拍程序購得土地,去年8月並用鐵架擋住車輛出入,僅容行人出入,門前約1坪大小土地出價每戶60萬元要賣給居民。黃姓男子被吉安鄉公所開罰3次共36萬元並在今年3月強制拆除鐵架,刑事部分,花蓮地方法院依強制罪判刑8月,還可上訴。
吉安福興段有6筆私有土地是都市計劃道路,去年7月法院拍賣,新地主黃姓男子以32萬餘元購得,事後想要轉售,要求住戶每戶付60萬元購回每戶門前約1坪大小的土地,居民不願意購買。黃姓新地主去年8月委託工人安裝圍籬,只留下60公分寬道路供居民進出,住戶難以進出向鄉公所、議員與村長陳情,花蓮檢調也主動偵辦,今年3月依強制罪嫌把黃男起訴。
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私有土地依建築法規規定,提供予公眾使用者,私有土地所有人常因而使他基地得為建築之用或因而提高建築基地利用價值,與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有別。因此,私有土地依建築法規規定,提供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雖非上開解釋所稱之既成道路,其未經徵收者,仍應持續作為公眾使用,可知若對物施以強制力而間接妨害他人行使通行道路之權利者,即足構成強制罪。
被告黃男主張是維護自己私有土地權益,不過法官認為,被告黃男為圖私利,罔顧他人於道路用地自由通行之權利,恣意妄為,實值非難,被告黃男2011年即曾以率眾圍住他人工廠大門的方式犯強制罪,遭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拘役50日,素行不良,審酌被告否認犯行、未賠償各被害人、屢遭罰鍰亦置之不理之犯後態度;以及被告前有恐嚇危害安全、妨害公務等前科,依強制罪判處8月徒刑。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