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紅星新聞記者從村民家屬處了解到,備受關注的「村民殺害村支書案」二審將於20日下午3時30分開庭審理。去年7月,廣東普寧市馬柵村發生一起血案,在快遞站門口,村民黃某歡將時任村支書黃某其殺害,一名快遞站點工作人員上前阻攔受傷。
▲案發現場
此案今年3月底已在揭陽中院作出一審判決,黃某歡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村幹部是否有過錯成為一審庭辯焦點,黃某歡的辯護人提出,黃某其及部分馬柵村幹部有明顯的過錯,其過錯是案件發生的誘因,應當適當減輕對黃某歡的刑事處罰。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因黃某歡不滿村幹部征地補償款等事宜所引發,並非普通的農村鄰里糾紛,征地補償款的發放事宜是經村委具體討論決定並公示,現有證據不能證實村幹部侵吞土地補償款,或者對黃某歡存在報復、刁難等情況。對辯護人提出被害人具有過錯的意見,依據不足,不予採納。
村支書在快遞驛站門口遇害
2024年7月25日,有網友發帖稱,廣東揭陽普寧市流沙南街道馬柵村黨委書記遇害。一張照片顯示,在村裡一家快遞驛站門口,一人捂著後脖頸,背上有大量血跡,右邊有多人纏鬥,制服行兇人。附近多名商家介紹,當時該村幹部正在取快遞,被當地村民行兇。
事發第二天,普寧市公安局發布通報稱,2024年7月25日13時許,普寧市流沙南街道某快遞點發生一起因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接報後,該局迅速出警處置,當場控制嫌疑人黃某歡(男,54歲,普寧人),並協助120將兩名傷者送醫救治,其中1人經搶救無效死亡,另1人傷勢輕微。
▲普寧市公安局發布的情況通報
黃某歡妹妹稱,事發前一天,他們87歲父親因病去世,哥哥一直在忙著操持父親後事。25日上午,哥哥出發去村委辦事。
據一審判決書,當天11時許,黃某歡當天到馬柵村委會諮詢父親黃某生社保卡內為何沒有徵地補償款,及如何開具證明以註銷老人戶口等問題未果。13時許,黃某歡到馬柵村「菜鳥驛站」取快遞時,遇到時任馬柵村委會書記黃某其,黃某歡再次詢問,黃某其讓其找村委會文書。
黃某歡認為,黃某其在推話、刁難,遂萌發殺害黃某其的念頭。黃某歡見黃某其進入「菜鳥驛站」內取快遞,從其駕駛的電動車座位下儲物箱中取出一把單刃尖刀,追進驛站內持尖刀刺插黃某其頸部,黃某其雙手護頸躲避,黃某歡繼續朝黃某其頸部捅刺,致其摔倒在地。
與此同時,快遞站工作人員許某某上前制止,被黃某歡刺傷肩部。黃某歡見黃某其躲往門口,持刀上前刺插被害人黃某其的右肋部及左大腿等部位,被黃某其踢倒在地,隨後被趕到的群眾控制。
村支書黃某其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黃某其符合右季肋區創傷致肝臟破裂大出血死亡,許某某所傷構成輕微傷。
被告人供述作案動機
據黃某歡兒子證言,黃某歡出生於1969年,小學文化,2024年4月份前是在室內鋪木地板的臨時工,4月份之後,因為爺爺奶奶相繼生病,黃某歡平時都在照顧老人,基本沒去工作。
黃某歡家屬稱,他們一家人經濟較為困難,在其父親因病去世之前,80多歲母親的尿毒症已經惡化住院,需要透析治療。
關於作案動機,據一審判決書,黃某歡到案後供述稱,事發當日,他找村支書黃某其辦理證明以註銷父親的戶口以及諮詢父親社保卡內為何沒有徵地補償款,黃某其不在,等工作人員吃完飯向他們要黃某其手機號碼,當時工作人員均表示沒有其手機號碼。13時左右,他去拿快遞,「黃某其開著他的轎車也到驛站,我就將情況告知他,但是他不幫我解決,還讓我找村委會諮詢」。
黃某歡一審開庭時辯稱:「當時我父母重疾,我想拿土地賠償金來解決治療費用問題,我向村委會詢問如何拿到這筆錢卻各種碰壁和推諉,我一氣之下作出犯罪行為。」
關於征地款問題,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22年,馬柵村委會通過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流沙南街道馬柵村(經聯社)征地保留資金分配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將該村征地保留資金以為已滿16周歲未滿59周歲的村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方式進行分配。該方案表決通過後,馬柵村委會對方案及《馬柵村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名冊報》進行公開、公示。
2024年7月24日,黃某歡的父親黃某生去世。同月25日,黃某歡經查詢發現黃某生社保卡內沒有徵地補償款。村委一工作人員發表證言稱,經查詢報表,當時黃某歡及其家人獲得征地所得賠償款的人員包括黃某歡及其妻子、兒子等共6人。黃某歡父親黃某生在2022年已經83周歲了,所以按照馬柵村(聯社)征地保留資金分配工作方案相關規定,不能獲得征地賠償款。
一審判決書顯示,2021年1月至2024年7月,黃某其擔任馬柵村村支書、村主任。因土地徵收、征地款分配等問題,2020年7月、2023年2月、2023年3月、2023年11月,黃某歡曾多次信訪反映情況。
如2020年9月,黃某歡家屬提供的一份街道辦事處回復稱,針對黃某歡的信訪反映,經向馬柵村委會了解
,2013年9月18??2014年12月8日,普寧市國土資源局劃撥廈深鐵路普寧站周邊徵用馬柵村征地補償款等6筆共1596.1萬元,因上述所徵用的土地均為馬柵村集體土地
,所以該征地補償款作為村集體收入,一直以來該款作為全體村民的各項福利(包括:村民年終福利
、每年代全體村民上繳醫保金、70周歲以上??每月生活費等 )。
▲案發現場
村幹部是否有過錯成庭辯焦點
2025年2月,黃某歡故意殺人一案在揭陽中院開庭審理,村幹部是否有過錯成為庭辯焦點。黃某歡辯護人提出,黃某其及部分馬柵村幹部有明顯的過錯,其過錯是案件發生的誘因,應當適當減輕對黃某歡的刑事處罰。
關於被害人是否有過錯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因黃某歡不滿村幹部征地補償款等事宜所引發,並非普通的農村鄰里糾紛,征地補償款的發放事宜是經村委具體討論決定並公示,現有證據不能證實村幹部侵吞土地補償款,或者對黃某歡存在報復、刁難等情況。辯護人提出被害人具有過錯的意見,依據不足,不予採納。
一審法院揭陽中院審理認為,黃某歡具有歸案後如實供述、屬於初犯偶犯、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許某某的諒解等情節,經查屬實。但黃某歡供述2023年底就有殺掉黃某其與其他村幹部的想法,2024年2月6日曾準備殺害另一個村幹部未果,其主觀上存在報復的心理,有殺人的預謀,主觀惡性大。
客觀上,黃某歡在公共場合當眾行兇,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微傷,犯意堅決,手段殘忍,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歸案後雖如實供述了作案的經過,但庭審時沒有絲毫悔罪的表現。綜合考慮其主觀惡性、犯罪情節、危害後果,以及至今沒有對死者家屬進行經濟賠償並取得諒解等情況,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據此,2025年3月31日,揭陽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黃某歡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附帶民事賠償部分,黃某其家屬提出了共計157萬餘元的索賠,法院認為該請求超出法律規定範圍,判處黃某歡賠償被害人家屬喪葬費等69726元。
此後,黃某歡及辯護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