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市南苗商圈店鋪於去年8月22日發生火警,消防人員獲報到灌救。(記者彭健禮翻攝)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市南苗商圈連棟的兩店面於去年8月22日發生火警,消防人員獲報到場迅速撲滅火勢,未造成人員傷亡。事發當時,商家尚未開門營業,消防起初懷疑起火原因可能是電氣因素,但經調查,竟是事發前22分鐘在門口抽煙的周姓男子亂丟煙蒂所引發;周男吃上犯失火燒毀他人物品罪,被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拘役50日。
苗栗縣消防局於去年8月22日早上7點51分獲報,指苗栗市天雲街有民宅火警,消防人車到場,發現連棟兩店面之間的裝潢竄出火舌、內部冒出濃煙,確認無人受困後,迅速撲滅火勢,不過兩店面門口處周邊的天花板等也受損。
因事發當時,商家尚未開門營業,消防起初懷疑是電氣因素,但於起火處、也就是兩店面中間柱子下方,未發現電器用品、電路配線等殘跡,反而找到一根煙蒂。經調閱周邊監視器影像,火警發生前22分鐘,周男曾騎機車停靠於店家前抽煙,並將煙蒂隨手丟棄於起火點柱子下方,之後發生火災。
周男坦承有於該處抽煙並丟棄煙蒂,但辯稱他是丟在路上,不是往角落丟,但監視器影像確鑿,法官認周男所言不足采,並依消防局鑒定報告,認此火災之起因,應是周男將未熄滅之煙蒂棄置在起火點之柱子下方,因此引燃該處之木屑、雜草等可燃物質,導致失火燒毀店家物品,至為明確。
法官認為,周男之疏失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已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且對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程度之危害,兼衡其過失情節、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迄未與受害者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依失火燒毀他人物品罪,判周男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