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認為肇事主因是蔡婦逆向,另外,路旁停滿汽車,還有廂型車停在快車道(左後方),黃男僅1秒反應時間,判決黃男無罪。(民眾提供)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黃姓機車騎士去年行經台中市豐原區向陽路,路旁停滿汽車,一輛廂型車甚至停在車道上,騎自行車的蔡姓婦人逆向行駛,被黃男撞上死亡,台中地院審理認為,蔡婦夜間無頭燈且逆向行駛於快車道,路旁又有臨時停車阻礙通行,黃男僅1秒反應時間,沒有過失可言,判決黃男無罪。
判決書指出,黃男去年7月11日夜間9時許,騎機車於台中市豐原區向陽路順向行駛,蔡姓老婦人騎腳踏車,當時也是在向陽路,但卻是逆向,黃男閃避不及,與蔡婦碰撞,蔡婦外傷性顱內出血及顱骨折,因中樞及呼吸衰竭而死亡,台中地檢署將黃男提起過失致死罪公訴。
台中地院指出,過失的意思,是指行為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如果行為人不能預見危險,或盡了最大努力,還是避免不了危害結果,就不構成「過失」,本案的爭議重點是黃男是否有檢察官起訴所指的「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
法官認為,依據「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意見書,肇事主因是蔡婦騎自行車,夜間無頭燈且逆向行駛於快車道,另外,黃男提出的行車紀錄器畫面截圖顯示,黃男案發時,對向側來車車燈刺眼,足以遮蔽黃男視野,順向則有多輛汽車佔用慢車道,且有一輛廂型車於車道上(快車道)臨時停車,又有2位行人站立在該廂型車駕駛座外,均佔用黃男行向的快車道。
法官強調,蔡婦騎自行車逆向而來,出現於黃男視野,到碰撞事故發生,黃男僅有1秒鐘的反應及剎車時間,不足以閃避違規逆向而來的蔡婦,沒有過失可言,據此判決黃男無罪,可上訴。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