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29 7 月

債權債務人以擔保為名行債務轉移之實引質疑

核心提示: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所有司法機關都要緊緊圍繞這個目標來改進工作,重點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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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人聯合欺騙我在一份《借款合同》上籤擔保人,目的是完成債務轉移。這份《借款合同》沒有實際發生,我不知道是什麼力量能讓各級法官均不顧這份《借款合同》無效,債權債務人存在欺騙擔保人的事實,死保債權人利益,不以「依法判決」卻以『誠實守信』為基本原則,非要判定我必須承擔擔保責任,太失公允。」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居民曲玫女士致函有關部門反映說。
小康原來是銀行信貸專員,後來在幫助別人做貸款的同時和朋友合夥開了個擔保公司,身邊有些信任他的金主一有閑錢就給小康,讓他拿出去放貸。玲姐和阿文是妯娌倆,也是小康的金主之一,玲姐特別喜歡小康,不僅只是拿資金給小康去放貸,還經常和小康一起做些比如珠寶買賣的投資。曲玫是在做貸款的時候認識的小康,也喜歡小康的老實本分,沒有一般擔保公司的匪氣,有需要融資總是第一時間找小康幫忙,到被起訴時前前後後共借了132萬元,陸陸續續還完還欠小康本金80萬元。
2013年底就開始的全國金融去槓桿,首當其衝被衝擊的就是擔保公司。小康為人實在,覺得放出去的款都是公司自願的投資行為,現在整個社會環境改變,不能逼太緊應該給被投資人一點空間,讓被投資人活過來才有可能回款,才能雙贏。玲姐阿文認為她們僅僅只是借錢給小康,是在幫助小康投資賺錢,現在自己也受影響,資金短缺要收回資金,要求小康想辦法追回投出去的錢還款。
小康本分,不會做黑惡行為,放出去的資金就更難收回。玲姐阿文急了,要求小康帶她們一個個去見小康的債務人,合適的就進行債務轉移,由玲姐阿文出面追款。小康不同意,阿文派人天天跟著小康,走哪跟哪,逼小康簽了租賃協議,留一間房給小康夫妻住,其餘安排租客入住,租金阿文收走當做還款金。小康不堪其擾,只好帶著玲姐阿文到各債務人的項目地實地考察。
玲姐阿文覺得曲玫的項目最實在,資金比較有保障,要求小康想辦法讓曲玫做擔保,以實現債務轉移。小康為了給自己爭取點空間,找到曲玫,告訴曲玫,玲姐阿文是自己公司股東,她們覺得曲玫的項目已經進入尾聲,是最快回款的,可以考慮再放點資金給小康,讓他幫部分債務人儘快完成項目儘快回款,優先考慮撥點資金給曲玫,前提條件是要曲玫做擔保人,順便借用曲玫辦公室,小康要跟玲姐阿文進行下他們之間的債務總結(因是合作關係,他們之間的資金往來從未寫欠條,這次準備補一張欠條)。曲玫高興壞了,自己正在愁最後的資金來源,真是瞌睡有人送枕頭,當即答應了。
第二天,小康三人就到曲玫公司。曲玫第一次認識玲文二人,玲文二人在仔細審閱了公司資料後,玲姐拿出準備好的借款合同,分兩份,玲姐名下金額200萬元,阿文名下金額100萬元,小康先簽了字,曲玫確認是新的借款合同後,也在合同擔保人處簽字。兩份合同除了主借款人、數額和時間,其它都一樣。兩份合同時間相差一個月,對此小康的解釋是:金額比較大,她們無法一次到位,要分兩次給。解釋合理,曲玫並沒有多想。曲玫這邊簽完,小康三人即自行到辦公室辦公區簽他們之間的協議。曲玫覺得這是他們的私事,留在會客區,並沒看到小康三人的協議是怎麼簽定的。
小康在事情完成後單獨留下來,跟曲玫坦白了他的實際情況,並且告知曲玫她簽的實際上也是債務總結,不會有資金給曲玫的。曲玫崩潰,以曲玫當時的法律認知,覺得既然簽字了就是被訛上擺不脫了。玲姐阿文知道曲玫項目還需要點時間,開始並沒有為難曲玫,還是一如既往逼小康。回款不如意時,就讓曲玫出面勸說小康狠點,想辦法追款還債,不要連累曲玫自己。在這種情況下,曲玫當然希望小康能多還點,小康還得越多曲玫負擔越輕,所以非常配合玲姐阿文勸說小康。
人說江山易改本性難移,小康的性格怎能輕易改變?玲文二人追款收效甚微,在兩人追至小康老家找到小康父母要錢,到小康家把傢具電器搬走賣掉等手段都用過之後,玲文二人決定起訴,以便處置小康曲玫資產,儘快收回資金。玲姐訴在鼓樓庭,阿文訴在鼓樓洪山庭。
曲玫收到法院凍結財產通知書懵了,急忙約玲文二人和小康出來談和解。見面時曲玫責備玲姐,說自己只是擔保人,而且也承諾工程款到了就會還款,為何還要起訴自己?她們完全可以只起訴小康,她們這一起訴,自己的融資渠道就完全封閉了,一筆正在做、眼看就要成功的車貸也黃了,沒有資金項目完成又是遙遙無期。玲姐聽說後當時還有點愧疚,說自己跟法院法官很熟,起訴曲玫是法官教授的。接下來的談話主要是玲文二人和曲玫合力不斷勸說小康想辦法追款還錢,錢還了就可以撤訴。曲玫意難平,中間自然有抱怨小康欺騙自己,甚至小康還帶了另外一個金主想依樣畫葫蘆把債務再次轉移給曲玫。曲玫有過玲文經驗不再上當,曲玫說這些話時,玲文二人在旁聽著,不僅沒有異議,還直白表示她們認識那個金主,跟他一直都有溝通,知道這些事,默認對曲玫存在欺騙,債務轉移是她們早就在計劃的、讓小康配合做的事。談話被阿文悄悄錄了音。
小康和曲玫應訴,他們共同委託了一名律師。律師接案後跟兩人普法,對於小康,確實存在借貸關係且小康也承認,那麼不論簽哪種形式的合同都是有效合同。但對於曲玫,她簽的借款合同是有時效性的實踐性合同,也就是說在合同規定時間內沒有實際發生約定的借款,該借款合同依法無效,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玲姐主張該借款合同實際上是債務總結,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應該由玲姐舉證證明曲玫在簽合同的當時明知是債務總結。另外,如果有證據證明曲玫簽這份借款合同時受到欺騙,債權債務人存在惡性債務轉移,那麼曲玫更加不用承擔擔保責任了。但經驗豐富的律師提醒曲玫不要高興太早,意味深長的說一切取決於法官怎麼認定,不一定能解除擔保責任。
一審玲姐當庭承認該借款沒有實際發生,但法官判決因為曲玫作為擔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簽字,有簽字就要承擔擔保責任!庭審中曲玫知道玲姐自2010年9月28日至2014年7月8日曲玫簽定合同之日,玲姐共放給小康約550多萬元,而小康已陸續償還701萬元,尚欠本金320萬,這種資金往來更加說明玲姐和小康之間並不是單純借款,應是投資合作行為。
曲玫當然不服,提出上訴。這次庭審,玲姐方律師提出借款合同第(六)條「甲、乙、丙三方保證上述債務是真實準確的,甲方沒有任何欺詐、脅迫乙方承認債務的情形」為特殊約定,據此就可以證明曲玫簽合同時明知這份《借款合同》實際上是小康和玲姐之間的債務總結。曲玫數次申辯,如果該條款甲方認為是重點、是特殊約定,就應該放在首位,而不是模稜兩可的第六條,條款中也只是強調甲方未欺騙乙方,並未提及未欺騙丙方。甲乙雙方是投資合作關係,他們之間有未結清賬目實屬正常,丙方知道他們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並不能證明丙方簽新的《借款合同》時,明知這份《借款合同》實際上是他們之間的債務總結,相反,簽的是《借款合同》,庭審時卻變成債務總結,這本身就是欺騙。但中院置之不理,仍以「誠實守信原則」為基本原則,駁回曲玫上訴請求。
收到中院判決不久,曲玫就收到阿文案子洪山庭的判決,結果當然是一樣的,顯然洪山庭在等中院判決出來後再下定論,2014年立的案子,2016年才出判決結果,明顯超過審限期卻被默許!同時得到一個壞消息,小康被逼同意賣房子還款。因有銀行貸款,阿文幫忙找了過橋資金,錢到小康賬戶即被小康挪走16萬元,準備遠走他鄉換個環境以期東山再起,被阿文報刑事案件成在逃犯了。曲玫明白,小康被阿文毀了,玲文兩人找小康要錢已不可能,必竭盡全力訛曲玫。曲玫焦頭爛額,一邊就玲姐案子向高院申請再審,一邊就阿文案子向中院提起上訴。
玲文二人疏忽了,知道高院發回重審率極低,她們沒有重視高院再審流程。而曲玫這次卻高度重視,通過朋友去跟法官不斷溝通,希望能得到公正裁決。沒有了玲文兩人的干擾,高院覺得訴爭借款沒有實際支付,玲姐也無證據證明曲玫明知這實際上是一份債務總結,原審確實有錯,指令發回中院再審此案。
中院開了一次庭,覺得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發回鼓樓庭重審。庭審中曲玫第一次見到小康妻子,得知小康因詐騙罪獲刑11年。
那段時間曲玫為了結束項目,基本都呆在項目地,未接到阿文案子交上訴費通知,故未及時繳費,被裁決自動撤回上訴,痛失上訴機會,只好向中院申請再審,亦被駁回再審申請。
鼓樓庭再審選擇在小康服刑地,玲姐律師忽然當庭拿出前述的偷錄的錄音材料做為新證據,庭後律師跟曲玫一起回顧錄音,曲玫承認是那次和解時所說,但不是所有談話都被錄音。曲玫困惑,這個證據恰好證明了玲文二人夥同小康對自己進行欺騙和惡意債務轉移,是對自己有利的,玲姐為何這時候提供這種證據?很快曲玫就收到鼓樓庭判決書,基本不提錄音證據。鼓樓庭沒有實證仍以第六條推定曲玫「理應知曉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係」,同時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判定曲玫承擔擔保責任。
曲玫決定上訴。雖然想到檢察院監督也許只是流於形式,但因為有對自己有利的錄音材料,曲玫還是決定試試,於是就阿文案子在鼓樓檢察院提起監督。檢察官了解完情況直接告訴曲玫,這個案子他們會中止,等玲姐案子上訴,中院判決結果出來後再定結果。曲玫無語!
上訴不出所料又輸了。這次理由仍是以第六條推論曲玫知曉原被告雙方存在債務關係,曲玫在擔保人處簽字了,那麼不論如何曲玫都該承擔擔保責任。
上訴輸了,很自然收到阿文案子鼓樓庭不支持監督決定書。
曲玫再次申請再審,這次法官終於不再提第六條了,但仍然以推理的方式認定曲玫理應知道是債務總結,高院又有新觀點,認為曲玫是因欠小康借款未還,故為小康的債務提供擔保,駁回了曲玫再審申請。
在這裡要提一個細節。高院判裁決前法官曾打電話跟曲玫溝通,提到三角債關係時曲玫明確表達過自己意見:小康和玲姐並不是單純的民間借貸關係,嚴格來說他們應屬合作關係。小康合作者眾多,玲姐也不能證明小康放給曲玫的資金就是來自玲姐,因此說曲玫因為欠小康債務就為玲姐擔保是完全說不通的。況且曲玫欠小康的錢無法償還,那就更加不會再擔保玲姐的借款了,因為這等於曲玫要承擔兩份還款責任,任何正常人都不會這麼做的。電話中曲玫說得如此清晰,法官仍堅持錯誤,憑的是什麼?
經過諮詢,曲玫終於明白玲姐重審時提供對自己不利證據的目的。法律規定,發回重審的案子,除非有新證據,否則按上級法院指導意見判決,原告在發回重審時提供了對自己不利的新證據,該案用事實說明,證據有用沒用怎麼用,是法官說了算的,法官讓原告提供新證據的目的僅僅只是因為,法官需要一個新證據,做為維持原錯誤判決的依據,程序合法就可以了!至於證據內容對原告不利,正好證明了債權債務方對擔保人存在欺騙和惡性債務轉移?沒關係的,法官此時說擔保人曾對新證據提出質疑,是無效證據,不能採用!(既然是無效證據,依法本應視為沒有提供新證據)。其實就是怎麼說怎麼做能達到法官目的,法官就怎麼說怎麼做。
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公正司法事關人民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公平正義,事關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相信此案最終會撥亂反正,有一個公平公正的處理結果,因為正義也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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