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14 10 月

被撞成十級傷殘收5800元「私了」,法院撤銷協議

民事協議在任何情況下都「一言既出,駟馬難追」?日前,湖北省恩施州建始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撤銷了當事人自行達成的解協協議,賠償金額由5800元大幅提升至16萬元。

被撞成十級傷殘收5800元「私了」,法院撤銷協議

建始法院

2024年11月12日,徐某駕駛摩托車途中,與向某駕駛的小型客車會車。因道路濕滑,且兩車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最終發生接觸,兩車受損,徐某受傷。交警認定徐某、向某對此次事故負同等責任。向某駕駛的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商業三者責任險,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之內。

徐某以為身體無大礙,未住院治療,並於2024年11月15
日與向某達成《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約定向某賠償徐某各項損失共5800元。調解協議書寫明:「本次事故經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達成上述協議,今後各方無涉。」當日,某保險公司代向某向徐某轉賬5800元。

徐某回家後,感覺病情加重到醫院住院治療,並接受了右側肩關節鏡下肩關節肩袖修復+肩峰減壓成形+肩外展功能重建術。今年6月30日,恩施施南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書,認定徐某外傷致右肩袖損傷是客觀存在的,經手術治療,現距受傷已達6月余,傷情穩定,仍遺留右肩關節功能障礙,其傷殘程度評定為傷殘十級。

今年8月,徐某向建始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向某、某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共計17萬餘元。訴訟中,徐某增加訴訟請求,要求撤銷《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

建始縣人民法院認為,徐某與向某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的第三日即簽訂《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其時,徐某尚未申請司法鑒定,不知自己傷殘十級的事實,徐某屬於因重大誤解簽訂協議;且協議約定的賠償金額5800元,顯失公平,應予撤銷。另查明,徐某傷後誤工期為150日,傷後護理期為90日、傷後營養期為60日。

徐某的損失因交通事故引起,徐某、向某對事故負同等責任,因向某的小型客車在投保有交強險,商業三者責任險,此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之內,徐某的損失首先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償50%,剩餘50%由徐某應自負其責。

綜上,法院最終判決:撤銷徐某與向某簽訂的《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某保險公司賠償徐某損失16萬元,扣除已付的5800元,還應支付15萬餘元;駁回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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