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14 10 月

男子買房多年後 得知首任房主被殺藏屍屋內…

男子龍某在女子安某處購買一套房屋後,得知房屋曾發生刑事案件,首任房主被殺害後裹屍反鎖在廁所浴缸近20天才被發現……因安某拒絕協商,龍某將安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因對方故意隱瞞房屋內發生重大刑事惡性亡人案件導致自己支付高於同期同區位購房款21萬元,並賠償精神損失費3萬元。

記者獲悉,裁判文書網近期公布此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判決書,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安某向原告龍某返還購房款12萬元,並駁回龍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情回顧

男子花40餘萬元買房

多年後得知房屋內曾發生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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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顯示,龍某購買的這套房屋位於新市街,建築面積為122.32平方米。2017年9月,龍某與女子安某在巴中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成交價42萬元,房屋傭金、過戶費、貸款(公積金)服務費加稅費(個稅、契稅)由龍某共計支付2.5萬元。購買此套房屋,龍某合計花費44.5萬元。

2024年12月,龍某經鄰居得知首任房主張某甲(音)當年被人殺害後,裹屍反鎖在現自己購買的房屋廁所浴缸內近20天,因散發臭氣才被鄰居發現報警。同日,龍某找到中介溯源房產信息,安某以時間太久不知道發生過什麼事情為由拒絕協商。之後龍某給當時收定金1萬元的吳某(安某姐夫)打電話,確認了首任房主因兇殺在房屋多日後才被發現,並在電話中確認安某在購買房屋後知曉該事件。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龍某將安某訴至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法院,要求安某退還因其故意隱瞞房屋內發生重大刑事惡性亡人案件導致自己支付高於同期同區位購房款21萬元,同時請求判令安某賠償自己精神損失費3萬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男子買房多年後 得知首任房主被殺藏屍屋內…

一審判決

賣方退還12萬元

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書顯示,安某辯稱,對案涉房屋是否為「凶宅」始終不知情,不存在故意隱瞞行為。因1999年自己通過胞兄經辦購買案涉房屋,購房時未被告知案涉房屋內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2017年出售案涉房屋時,自己委託姐夫吳某辦理交易事宜,自己未直接參与與原告(龍某)的協商過程。2017年案涉房屋成交價42萬元系雙方在中介公司的介入下自願協商的結果,龍某所舉類比案例不具有參考性。龍某主張精神損失賠償也沒有法律依據,精神損害賠償適用於人格權受侵害的情形,房屋買賣屬合同法律關係,原告未能證明自己行為構成侵權,亦未提交醫療機構證明其因房屋歷史產生嚴重精神損害。

男子買房多年後 得知首任房主被殺藏屍屋內…

巴州區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之規定,參考當時房屋市場價值、房屋實際情況等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返還12萬元,對原告主張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關於龍某主張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3萬元的問題,法院認為,因該案的爭議對象為房屋,不符合侵權責任法關於侵害權益的對象主體。同時,龍某的實際損失為案涉房屋因非正常死亡事件而產生的貶損價值,安某已進行部分房屋價值的返還,對龍某的損失進行了補償,故其該項訴請,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安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龍某返還購房款12萬元;駁回原告龍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900元,由原告龍某負擔2200元,由被告安某負擔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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