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自稱幾年前在當地醫院避孕環複查過程中,被醫生私自在其子宮內裝置了「監聽器」異物,後將醫院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相關損失。9月28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一審法院駁回了女子的訴求,證據顯示並未有「監聽器」等異物存在於其子宮內,葉某自認為囊性回聲即為「監聽器」,無事實依據。二審法院亦維持原判。
今年59歲的女子葉某系遼寧綏中縣人。葉某訴稱,她幾年前去當地某醫院避孕環複查過程中,被醫生高某私自在其子宮內裝置了「監聽器」異物,時常感覺腹部不適。「近兩年我通過手機播放歌曲時發現被放置的是監聽器」,葉某遂將該醫院起訴至綏中縣人民法院,要求判令醫院無償將放置在其子宮內的「監聽器」取出,並賠償相關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葉某於2016年在當地某醫院門診進行宮內節育器取出術,葉某曾進行過子宮次全切手術,自訴感覺腹部不適,並於2025年1月7日在另一醫院進行彩超檢查,超聲所見為「左附件區小囊腫,約2.7×2.4CM囊性回聲,盆腔少量積液」。葉某自認為囊性回聲就是「監聽器」,要求被告取出,並賠償損失,訴訟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葉某訴狀及陳述認為醫生在取出宮內節育器時,私自在其子宮內放置了「監聽器」,根據現有證據,葉某在醫院彩超檢查過程中的所見,並未有「監聽器」等異物存在於子宮內。葉某自認為囊性回聲即為「監聽器」,無事實依據。假使子宮內存在「監聽器」等異物,葉某也未能提供證據與被告進行宮內的節育器取出術有關。最終,一審法院駁回了葉某的訴求。
一審判決後,葉某不服,上訴到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9月28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同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二審法院認為,葉某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監聽器」存在於其子宮內且系被告醫院在實施節育器取出手術時放置,依照相關規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了葉某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