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薄薄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捧在手里却沉重的让人想哭——
赔偿38万元,这是朱双喜坐了541天冤狱,以及未能在三位至亲至爱离世前见上最后一面的“价格”。
朱双喜,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二十里铺村人,事情的源头,要从他在自己的祖传宅基地上建起的两栋楼房说起。
2000年,他拆掉老宅上的旧房子建成5层洋房,7年后又在洋房东侧建成一栋6层框架结构的标准间楼房,两栋楼房面积共计1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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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城中村拆迁改造启动。按照补偿方案,他1500平方米的房产只能换取200平方米毛坯房和74万元补偿款。朱双喜认为这极不公平,遂不肯签字,成了“钉子户”。
就这样僵持到2017年7月17日,开发商河南圣鸿置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朱家,在当地政府工作人员见证下,双方签订了《搬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
协议签署一周后,也就是2017年7月24日,圣鸿公司出具了一份措辞明确的“承诺书”,上面盖有公司公章和两名负责人签名。
承诺书声明,与朱双喜签订的三份补充协议“全部属于公司自愿”,今后因此产生的任何法律纠纷,“全部责任由我和公司承担,均不影响朱双喜在此3个补充协议中应该享有的权利”。
紧接着两天,圣鸿公司履行协议,分两次支付了1300余万元拆迁补偿款。朱双喜悬着的心放下了,他以为,拆迁一事,到此已完美结束。
始料未及的是,拿到补偿款两年后,2019年8月7日,圣鸿公司突然向警方报案,声称当初与朱双喜签订的协议“不是自愿的”。
同月28日下午,正在旅游的朱双喜被警方带走。第二天,他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同年12月17日,金水区检察院以朱双喜犯敲诈勒索罪起诉至金水区法院。
从拥有合法协议和承诺书的拆迁户,到被指控犯罪的嫌疑人,朱双喜的命运急转直下,司法历程也是一波三折。
2021年7月30日,金水区法院一审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朱双喜有期徒刑4年,并追缴涉案赃款1300余万元。
朱双喜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同年10月29日,郑州市中级法院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2年11月25日,金水区法院重审后,仍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朱双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涉案赃款84万元被依法追缴。朱双喜再次提起上诉。
2023年8月8日,郑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朱双喜无罪。获知消息后,朱双喜喜极而泣,“我被错误羁押了541天,终于等到了昭雪这天”。
在被错误羁押期间,朱双喜的母亲、岳母和姐姐三位亲人相继去世。身在看守所的朱双喜,未能见到他们最后一面。
他的职业生涯也受到严重影响。他原本是一个省直事业单位的职工,正在申报高级职称,被抓后,前程尽毁。
2025年7月9日,朱双喜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提起国家赔偿,包括因冤案错过高级职称评审造成的工资待遇损失、精神抚慰金、人身自由赔偿金等,总计约260万元。
2025年10月9日,金水区法院出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朱双喜38万余元。法院同时承诺向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这份38万元的赔偿决定书,或许能为案件画上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句号,但朱双喜失去的541天自由、三位临终未见的老人们、还有他错过的职业发展,都已无法用金钱衡量。
这份赔偿决定书背后,还有一个更沉重的问题等待回答:谁来为这起冤案承担责任?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不只是朱双喜的个人诉求,更是每一个渴望公平正义的普通人的共同期待。
国家赔偿是对过去的补偿,而责任追究才是对未来的承诺。每一起冤案的纠正都不应止于经济赔偿,更应推动制度的完善,才能让“朱双喜式”的悲剧不再重演。
毕竟, 我们不能总是欢欣鼓舞自欺欺人地说:“正义,虽迟但到。”
而应满怀愧悔实事求是地承认:“正义,虽到却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