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近年來生效的6個依法懲治射釘器改制火藥槍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介紹,近年來,利用射釘器(俗稱「射釘槍」)改制火藥槍行為在部分地區較為普遍,甚至有的地方出現以此殺人、傷人的惡性案件,形成重大安全風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
案例五中,被告人張某斌因女友何某某提出分手,產生殺死她及自殺的想法,遂設法獲得以射釘器改制的火藥槍2支。在工廠宿舍內,張某斌向何某某出示槍支,何某某以為是假槍未理會,後將情況報告給班長羅某福。在羅某福找張某斌談話時,張某斌至宿舍拿出其中一支槍支,找到羅某福後持槍朝地面擊發1次,羅某福及其他同事將槍支奪下,並將張某斌控制後報警。2022年11月,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對被告人張某斌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最高法表示,本案中,張某斌對其所持有的以射釘器改制的槍支具有一定殺傷力和危險性具有明確認知,其因女友提出分手而意圖殺人後自殺,為了向他人顯示所持槍支的殺傷力,還當眾開槍,社會危害大。張某斌雖具有如實供述及認罪認罰的從寬處罰情節,但審理法院綜合考量張某斌行為的現實危險性和傷害他人的持槍動機,依法對張某斌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的實刑,體現了對涉槍犯罪從嚴懲處的鮮明態度。
另外,案例二中,被告人何某、劉某容經營某五金配件店鋪,二人明知某款射釘槍系經過改制,加裝免頂鐵片後可以實現免頂隔空擊發,具有危險性,為牟取經濟利益,仍非法購進、通過代理商銷售。二人共計非法買賣、郵寄附帶免頂鐵片的「某某X7射釘槍」36支,獲利16324元。2021年5月,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何某、劉某容以非法買賣、郵寄槍支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有期徒刑十一年。
最高法表示,本案中,被告人何某、劉某容將改制後的射釘器主體及配件在網上銷售、郵寄,並提供組裝、改造教程,購買人員收到後進行加裝免頂鐵片、槍管、擊發裝置等簡單組裝、改造,即可實現免頂隔空擊發,對人體具有致傷力,成為刑法意義上的槍支。明知是改制後的射釘器而非法買賣、郵寄,無論其動機目的為何,都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審理法院對為了牟利而通過網路銷售、郵寄改制後的射釘器主體及配件,情節嚴重的,依法以非法買賣、郵寄槍支罪定罪並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彰顯了對涉槍犯罪行為依法嚴懲的鮮明態度,有助於預防涉槍暴力犯罪,築牢公共安全防線,維護社會安全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