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浩術後的腿
因渴望增高,2023年1月,河南的戴浩(化名)在河南省人民醫院手足顯微外科做了「斷骨增高術」。
術後,他腿部感染,左腿比右腿長,為平衡雙腿,他在右腳鞋裡墊了增高墊,但走起路來仍能看得出來,長時間走路也會感到吃力。至今,他走路時,腳踝和膝蓋仍有疼痛感。
2024年8月,澎湃新聞記者通過調查,刊發了《「斷骨增高」背後(上):那些孤注一擲去做手術的人》《「斷骨增高」背後(下):醫托和施術者的生意經》報道,向公眾揭露了「斷骨增高術」的背後真相。
近日,記者獲悉,鄭州市衛生部門去年查實,河南省人民醫院手足顯微外科趙國紅分別為三名患者違法行「斷骨增高術」,並造成醫保基金損失共15萬餘元。
今年年初,鄭州市醫療保障局對河南省人民醫院處違規罰款61.35元;責令該醫院暫停手足顯微外科一年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鄭州市衛健委於去年年底,決定給予趙國紅警告處分的同時,罰款4.9萬元,並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此前,戴浩就手術給他造成的損傷起訴河南省人民醫院。法院立案後,他找了多家鑒定機構想做傷殘鑒定,但屢屢遭拒。10月初,他再次起訴該醫院,希望能順利找到鑒定機構,推動案件進行下去。
戴浩腿上術後留下的疤痕 (受訪者提供)
給三人進行「斷骨增高術」,涉事醫生被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戴浩在青少年時期,就有增高的想法,家人總把「你長得太矮了」掛在嘴邊,這給他帶來很大的心理壓力。工作後遇到的不順以及心儀女孩要求男朋友身高180cm以上,這些打擊都讓他更堅定了要增高。
一開始,他對「斷骨增高術」持懷疑態度,也擔心後遺症,但他通過百度貼吧進入某「腿友群」(編註:實為醫托建的群)後,此前做過手術的人號稱恢復很快,長高了五六厘米,他逐漸心動了。
經過打聽,他得知河南省人民醫院手足顯微與創面修復外科的「專家」趙國紅做這類手術。他於2023年年初在該醫院辦理入院並做了手術,並且「走了醫保」。
而術後四五個月,他的腿部開始感染髮炎。手術後一年半,他的左腿比右腿長,為了盡量平衡雙腿,他在右腳鞋裡墊了個增高墊,如果長時間走路,他的腿會感到吃力,腳踝處一走路就疼。
因戴浩的舉報以及澎湃新聞的報道,河南省人民醫院趙國紅違規進行「斷骨增高術」被曝光。鄭州市衛生部門立案調查。
對趙國紅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受訪者提供
近日,戴浩告訴記者,他此前多次向鄭州市衛健委諮詢對趙國紅的處罰結果。鄭州市衛健委提供給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趙國紅承認分別為包括戴浩在內的三人,在該醫院以非醫學目的開展了國家禁止類醫療技術「肢體延長術」臨床應用。趙國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醫師應當使用經依法批准或者備案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採用合法、合規、科學的診療方法」的規定。
此外,趙國紅為實施非醫學目的「肢體延長術」,在《入院記錄》等病歷中虛構了患者的診斷;在這三名患者《術前討論》中,虛構手術指征和擬行手術方案;在《手術記錄》中虛構「雙膝關節截骨內翻矯正」的手術方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二十四條「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病歷等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病歷等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規定。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綜合決定合併給予趙國紅警告處分的同時,罰款49000元,同時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該《行政處罰決定書》蓋有「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的紅章。
鄭州市醫療保障局對河南省人民醫院的處罰 (截圖)
醫院被罰款約61.35萬元,科室暫停一年涉醫保服務
記者注意到,天眼查公開的處罰信息顯示,河南省人民醫院違反了《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參保人員等不得通過偽造、變造、隱匿、塗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規定,已經構成違法。
處罰事由為:2024年10月11日對河南省人民醫院違規使用醫保基金案立案調查。經調查,發現該院存在以下違規問題:1.偽造病歷:患者戴浩、張某、馬某宇術前檢查顯示「雙側膝關節內翻畸形」,上述患者住院病歷入院診斷為「雙側膝關節內翻」;醫院以「雙側膝關節內翻」為診斷虛構了患者戴浩、張某、馬某宇的術前討論、擬行手術方式、醫囑、手術記錄以及相關病程記錄。虛構醫藥服務項目:該院手足顯微外科主任醫師趙國紅為患者戴浩、張某、馬某宇實施了「截骨肢體延長術」,上述患者住院病歷中手術方式顯示為「雙膝關節截骨內翻矯正術」。該院上述違法行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金額逾15萬元。
鄭州市醫療保障局根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認為河南省人民醫院的違法行為適用從重處罰,最終做出如下處罰:處違規金額4倍罰款613524.36元;責令該醫院暫停手足顯微外科一年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
患者起訴醫院獲立案,但尚未找到鑒定機構進行傷殘鑒定
近日,戴浩告訴記者,受後遺症影響,他現在走路時腳踝和膝蓋仍然有疼痛和不適感。
就手術給他造成的損傷,他此前起訴河南省人民醫院。他認為,因為在該醫院做的「斷骨增高術」導致這些後遺症,他希望法院判該醫院賠償他護理費、修復費、誤工費等。
他提供的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顯示,原告戴浩與被告河南省人民醫院、鄭州仁濟醫院有限公司(術後修復時,戴浩找的修復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一案,金水區法院於2025年4月25日立案。但原告於同年9月24日向法院又提出了撤訴申請。
至於為何撤訴,戴浩介紹,法院立案後,通過法院搖號找到的三家鑒定機構,均拒絕了他的鑒定申請,而這三次搖號已經是法院規定的次數上限,所以戴浩無奈只能撤訴再起訴。
而關於鑒定機構拒絕的理由,根據他提供的兩份《不予受理通知書》,其中一份顯示,經審查,該案鑒定委託要求超出該所鑒定能力,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五條第(五)項「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或者鑒定能力的」之規定,該鑒定所不予受理此次鑒定。另一家鑒定機構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則載明:經審查,此案涉及疑難複雜,已超出我所鑒定能力。
他介紹,另有一家鑒定機構當時已經同意為他鑒定,但在他繳費並提供了病歷材料後,也拒絕了他。該鑒定機構出具的《終止鑒定告知書》顯示,根據相關文件所記載,河南省人民醫院存在開展國家禁止醫療技術「肢體延長術」和偽造病歷資料等情況。鑒於上述情況,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九條之相關規定,該鑒定中心決定終止此次鑒定工作。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在鑒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鑒定,其中包含「發現有本通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的」:委託鑒定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範圍的;發現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鑒定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範的;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或者鑒定能力的;委託人就同一鑒定事項同時委託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10月14日,戴浩告訴記者,他已經再次起訴河南省人民醫院,目前正等待法院受理。他希望能順利找到鑒定機構,推動與河南省人民醫院的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進行下去。